三明市住建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时间:2011-04-20 10:04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局行政许可的实施行为。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三明市行政审批中心住建局窗口统一受理局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

第七条 局机关应当将所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在受理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公开公示。公开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包括:

(一) 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文书示范文本;

(四)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按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与其申请的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九条 受理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下称受理人)的职责为:

(一)接受申请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对有关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登记或信息输入;

(三)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补正有关材料;

(四)将受理的申请材料转达局内相关工作办理处室;(五)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结论和相关证书、材料;

(六)对能够即时办理的许可事项即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涉及行政许可申请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受理人接受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认可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我局管理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依法应当先经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行政许可,在收到县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应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由本机关确定的在网上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网上受理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受理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及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交局内相关工作办理处室。

第十四条 相关工作办理处室在接到申请材料后,根据许可项目的有关要求,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内部工作程序审签后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于情况复杂或者重大的许可事项,可由有关工作办理处室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按工作程序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相关工作办理处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按照《市住建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则》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对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的,应当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市住建局制作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发送申请人。

第二十条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由市住建局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批文及有关证书统一送达。

第二十二条 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告知申请人领取等方式,并制作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制作《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发送被许可人。

(一)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

(二)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废止。

(三)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注销、吊销行政许可,制作《注销、吊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发送被许可人。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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