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建局关于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裁量基准规定
时间:2011-04-20 10:0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种类的裁量基准,应明确执法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

第三条 行政强制分为较轻、一般和严重三档。违法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的,从轻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的,以一般情节予以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1、初次违法,并尚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缺陷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2、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落实相关补救措施的;

 3、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1、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严重缺陷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3、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第四条  行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应当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由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件后,局计财科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研究签署意见,送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

第五条 行政确认的条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按照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进行裁量;对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方式,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可以选择的,应当作出具体的行政确认决定方式。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