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工作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三明市行政审批中心住建局窗口统一受理局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申请。
第四条局机关应当将所实施行政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的事项在受理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公开公示,内容包括:
(一)依法确定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事项;
(二)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文书示范文本;
(四)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下称受理人)的职责为:
(一)接受申请人有关行政征收、行政确认事项的咨询,对有关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登记或信息输入;
(三)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补正有关材料;
(四)将受理的申请材料转达局内部相关科室办理;
(五)负责送达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决定、结论和相关证书、材料;
(六)对能够即时办理的事项即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受理人接受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我局管理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依法需要取得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是否有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征收、行政确认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即时制作《建设行政征收、行政确认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申请,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申请,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第八条由本机关确定的在网上受理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事项,按网上受理程序办理。
第九条对于情况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事项,可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按工作程序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的决定。
第十条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批文及有关证书统一送达。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制作《变更、撤回决定书》,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发送申请人。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废止。
(三)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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