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市建设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08-01-08 09:36

局属各有关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三明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促进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三明市建设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试行)等三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1、三明市建设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试行)
2、三明市建设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3、三明市建设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

 二00八年一月二日


三明市建设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试行)

一、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种类、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法定罚则、违法情形、处罚幅度,通过三明建设网站向社会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二、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种类、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通过宣传栏、服务指南等形式公示在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醒目位置,以方便当事人查阅。
三、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种类、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法定罚则、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制作成简便规范的宣传手册向公众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
四、本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在执法单位办公场所进行公布,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明市建设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 行)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行政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加强对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的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因故意或过失,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三明市建设局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过错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其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㈠ 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㈢ 过错责任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㈣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受到责任追究:
㈠ 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㈡ 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㈢ 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滥用或不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㈣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因滥用或不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引起当事人投诉,并被查实者,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三明市建设局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的形式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涉及刑事案件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枉法滥用或不正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部处理种类有:作出书面检查、经济处罚、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待岗以及降级、降职、撤职等,由具有任免权限的机关处理。
待岗待遇按人事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待岗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以上各类处理可以并处。行政执法人员受行政、党纪处分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给以并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过错责任的承担
㈠ 案件经办人枉法滥用或不正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次要责任人;
㈡ 主管或分管领导授意办案人枉法滥用或不正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管或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经办人为次要责任人;
㈢ 经集体讨论决定,枉法滥用或不正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会议的主持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人为次要责任人。
第九条 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㈠ 情节较轻、造成损害或影响较小的,给予通报批评以下处理,并处扣发工资(含奖金)100-300元;
㈡ 情节较重、造成损害或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并处扣发工资(含奖金)400-500元;
㈢ 情节严重造成损害或影响重大的,给予调离岗位或者待岗以及降级、降职、撤职的处理;
㈣ 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十条 被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对过错责任认定和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纪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被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三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明市建设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明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三明市建设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知》(明建综字[2007]153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三明市建设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的规定,认为应当听证,或者在《三明市建设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基础上应对行政相对人依法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具有应当听证,或者在有关法规及《三明市建设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知》中规定的依法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具体情节。
第四条 建设局集体讨论小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法制科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组成。调查人员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应首先交由法制科负责人审核,法制科负责人审核后认为案件具有四个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并且证据材料充分的,应当报由局长召集集体讨论小组开会研究。
第五条 建设局集体讨论小组应设立《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研究登记簿》,由法制科对集体讨论的案件记录在案,以备核查。
第六条 建设局集体讨论小组研究案件过程中,如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不参与讨论。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三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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