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建设局关于规范管理建筑施工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时间:2007-10-10 09:42

明建综字﹝2007﹞148号

  为规范建筑施工安全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和廉洁执法意识,以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为原则,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规定。
  一、目的原则
  建筑施工安全行政处罚应以预防事故、制止违法为目的,对企业的一般违规行为以教育为主,采取批评教育、警示、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督促改正。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确需进行处罚的,应遵循公平、公正以及罚当其过原则。
  二、处罚程序
  建筑施工安全行政处罚对企业违法事实认真调查取得确凿、充分的证据。行政处罚案件承办单位在建议行政处罚前应向市建设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立案审批表,书面报告及立案审批表应写明案情、立案理由,立案审批表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核准、局法制科核审后报送局分管领导审批。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承办单位应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性质、法律规定,结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主观认识态度以及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对行政处罚方式及处罚幅度提出初步建议。行政处罚的方式及处罚幅度由案件承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承办单位领导讨论后提出。
  三、处罚适用
  根据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情节,行政处罚方式与幅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以下标准确定:
  1、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且违法行为已得到及时改正,对违法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2、违反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对违法当事人予以以下标准罚款:
  ①违反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三条以下,予以法律规定罚款数额25%以下的罚款;
  ②违反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三条(含三条)至五条,予以法律规定罚款数额25%-50%的罚款;
  ③违反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五条(含五条)至七条,予以法律规定罚款数额50%-75%的罚款;
  ④违反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七条(含七条)至九条,予以法律规定罚款数额75%-100%的罚款;
  ⑤违反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九条(含九条)以上,予以法律规定罚款数额100%的罚款。
  3、违法行为经多次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对违法当事人予以以下标准罚款:
  ①违法行为经2次责令改正而未改正,对违法当事人予以法律规定罚款数额25%-50%的罚款;
  ②违法行为经3次责令改正而未改正,对违法当事人予以法律规定罚款数额50%-75%的罚款;
  ③违法行为经4次责令改正而未改正,对违法当事人予以法律规定罚款数额75%-100%的罚款。
  4、妨碍、阻挠建筑施工安全执法人员检查,或故意转移、销毁证据及相关材料,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对违法当事人予以法律规定罚款数额50%-75%的罚款。
  5、已给予行政处罚后违法行为并未遏制,对违法当事人予以法律规定罚款数额50%-75%的罚款。
  6、严重违反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对违法当事人予以法律规定罚款数额75%-100%的罚款。
  7、违法行为已造成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对违法当事人予以法律规定罚款数额100%的罚款。
  8、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其情节轻重根据以上1-6条界定。因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提请发证部门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
  9、法律法规规定停业整顿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处罚款的,根据以上1-6条情节轻重界定。
  四、审批办理
  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局内部会签审批、局务会讨论决定制度。
  1、一般案件实行会签审批制度。行政处罚案件承办单位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并拟行政处罚告知书、填写局公文处理单,承办单位应将案件所有资料送局法制科核审,局法制科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及局公文处理单上提出核审会签意见后报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及局分管建筑业领导审核,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局分管建筑业领导在局公文处理单上签署审核意见,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局公文处理单由局长签发。
  2、适用听证的案件实行局务会讨论决定制度。适用听证程序的标准按法律法规和省建设厅闽建法(2001)206号《关于建设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执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局法制科核审后,报局务会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听证程序按法律规定执行。
  五、告知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案件经局长批准签发后,承办单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被处罚当事人,送达人员应向被处罚人充分说明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违反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以及法律责任,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辩权、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处罚决定
  1、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局法制机构应充分听取行政处罚当事人、案件承办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召开质证会。质证会情况由局法制科向局领导汇报。经局领导批准执行行政处罚后,案件承办单位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填写局公文处理单,经局法制科会签后报局长批准签发。
  2、行政处罚当事人未要求申辩、陈述的,申辩、陈述期限过后,案件承办单位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填写局公文处理单,经局法制科会签后报局长批准签发。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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