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建设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时间:2011-07-18 11:30

 

一、为保证建设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建设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非许可审批;

   (四)行政强制;

   (五)行政确认;

   (六)行政复议;

   (七)其它行政行为。

   三、全市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上述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必须回避:

   (一)本人是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当事人与执法行为的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其中,“近亲属”是指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执法公正性的各种关系。

   四、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本人未申请自行回避或当事人未申请回避的,确有需要的,经研究可决定其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的,相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六、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提出申请的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参与案件的工作。

   八、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实施行政执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九、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执法行为事项。但执法工作行为事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十、需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参加相关的执法检查、调查、讨论、审核、听证、处理决定、送达程序,不得询问该执法工作,不得查看有关案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十一、符合实行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形或情节的,对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应视情况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行为辜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未申请回避,并参与办案工作的;

   (二)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却故意隐瞒实情,不主动申请回避,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使案件处理有失公正、合理的;

   (三)作出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决定后,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并得到批准后,行政执法人员仍以各种手段参与甚至干扰行政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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