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程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听证的组织
行政处罚听证由建设法制科组织,行政许可听证由负责审批的科室组织。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二、听证适用范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三、听证原则和方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四、听证告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依法送达听证告知书。
五、听证申请
当事入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或收到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或者超过期限末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再对本案提出听证要求。
六、听证受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申请,应当受理,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等有关事项。
七、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八、听证参加人
(一)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组织听证的孽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二)行政机关。案件的调查人必须参加。听证员和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内政处罚需要以鉴定为依据的,鉴定人员必须参加听证。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听证员和记录员:
(三)其它人员:证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享接利益关系的第三人。
九、听证会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并核对听证参加入、委托人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案件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台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L6听证主持人决定。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或许可的依据及建议。
(五)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六)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辩论。
(七)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可以向调查人员、当事人、证人或者第三人发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听证必须安排制作笔录。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十、决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将听证结果报告本部负责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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