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建设局公布《三明市建设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9-12-22 09:07

 

局属各有关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保障和监督建设系统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执法,依据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三明市建设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试行)及《三明市建设局规范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试行)、《三明市建设局规范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试行)、《三明建设局行政征收管理制度》(试行)、《三明市建设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三明市建设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责任追制度》(试行)五个配套制度。经研究,决定予以公布,于201011日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三明市建设局规范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试行)

 

一、为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二、将本单位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的确认事项、法律依据、确认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确认证件(或其他凭证)、收费依据及标准、救济权利,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的强制种类、强制事项、法律依据、具体规定、强制条件、强制程序、办事时限,通过三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一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单位的网站向社会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二是通过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本单位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便当事人查阅;三是制作成简便规范的宣传手册向公众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

五、本单位实行行政自由裁量公开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布。 
  
六、本制度自201011日起执行。

 

 

三明市建设局规范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试行)

 

一、执法人员在受理行政确认事项时,应当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

二、在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时,应当告知不予确认的理由,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

三、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以采用书面形式事先督促告诫相对人自动履行义务,相对人自动履行了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不再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经督促告诫,相对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四、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五、本制度自201011日起实施。

 

 

三明市建设局行政征收管理制度(试行)

 

为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实行收费公示,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受理窗口和地址、受理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机构、投诉电话等。公示形式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

收费时实行“两证一票”,“两证”就是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收费时持有的收费许可证、执法证,“一票”就是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收费必须按照价格审批机关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收取,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或者巧立名目收费,否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交纳,并有权投诉或举报。

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额度。征收对象对征收额度有异议,的,可当场查询相关文件。

实行申报、审核、收费、稽查岗位相分离。不得弹性收费,议价收费,所有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就低收取。

七、行政征收部门不得随意将应当由行政机关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授权或委托下属单位或中介机构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搞摊派、拉赞助,不得借调征收对象的车辆和物质。

八、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凡收费款项必须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设立专户的方式进行收缴。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否则视为乱收费行为。

九、行政征收部门严禁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严禁借办证、办照、年检之机,强行服务或搭车收费。

   十、本制度自201011日起实施。

 

 

三明市建设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决定成立局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局长

副组长:纪检组长、分管副局长 

 员:局党组成员、局属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建设法制科。

第三条 行政执法集体研究的案件包括:

(一)对行政征收的减、免,不予行政强制、不予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二)新闻媒体、上级机关或党政领导过问、交办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项目、行政强制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的案件。

第四条 审理、办案单位对需提交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研究的案件,须提前向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审理、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兼职法制员、直接参与审理、办案人员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案件。

第五条 集体讨论案件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担任主持人,审理、办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审理、办案人汇报。

第六条 审理、办案单位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七条 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并对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审理、办案单位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决定的,由审理、办案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于201011日起执行。

 

 

三明市建设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建设系统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局委托执法单位实施建设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的各类执法人员。

第三条 局设立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责任过错追究的受理、审理和决定。成员由局领导、监察室、办公室、法制科、财务科、效能办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第四条 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致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实行违法错案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受到本规定追究的行政执法人员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和申诉权。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过错: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六)法律、法规有前置条件规定的,在前置条件未具备的情况下,且未经同意而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过错:

(一)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强制对象错误的;

(二)没有法定的强制依据或依据不足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且事实清楚不予查处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或滥用自由裁量权,不按规定幅度处罚的;

(四)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的和不按程序逐级审批,实施强制时不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

(五)处罚不使用暂扣物品、没收财物单据的;违反规定擅自收取保证金或者将保证金以及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七)对上级交办查处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的;

(八)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行政强制措施及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

(九)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强制的违法行为不予强制的;

(十)工作不负责任,丢失卷宗或重要证据材料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征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过错:

(一)无法定依据列为征收对象的;

(二)擅自确定征收标准的;

(三)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

(四)对征收事项未进行调查、核实,取得相关证据;

(五)调查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六)对依法应当予以征收而决定不予征收的,对依法不应予以征收而决定予以征收的;

第九条 对实施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各类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当年考评为基本职称(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

(四)调离岗位或依法辞退;

(五)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中,行政执法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中,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给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评为基本职称(基本合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中,情节严重虽经责令改正,仍给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当年考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当年考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空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二)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确认,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或者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将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科室主管领导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其和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工作人员强令实施违反规定收费,或者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事项,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本系统内受聘从事管理活动的协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参照本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011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