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人员在受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
二、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时,应当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向当事人说明行政得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五、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六、执法过程中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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