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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建设局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制度

2011-07-18 08:57        字号:       点击数:

 

一、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建设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行政,根据建设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建设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违法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法律依据、法律文书和法律手续等事项。

三、建设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建设执法活动,应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五、建设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实行联合审核制度。由违法案件调查组人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本机关负责人组成。

六、案件调查组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充分;

(三)法律文书制作是否完整、正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七、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主要违法事实的表述与认定是否清楚;

(四)各种法律文书填写是否规范、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各项调查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七)定性、处罚或移送是否恰当;

(八)违法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如何;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八、本机关负责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材料的收集是否齐全;

(三)有关证据材料的内容与程序与相关制度的规定是否一致;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九、各级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审核意见应观点明确、内容具体、结论清晰,不得含糊其词、模棱两可。

十、坚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各级审核人员对其审核结果承担责任。应当发现和纠正错误而未发现和纠正,造成错案的,按照违法案件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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