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建设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行政,根据建设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建设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违法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法律依据、法律文书和法律手续等事项。
三、建设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建设执法活动,应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五、建设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实行联合审核制度。由违法案件调查组人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本机关负责人组成。
六、案件调查组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充分;
(三)法律文书制作是否完整、正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七、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主要违法事实的表述与认定是否清楚;
(四)各种法律文书填写是否规范、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各项调查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七)定性、处罚或移送是否恰当;
(八)违法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如何;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八、本机关负责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材料的收集是否齐全;
(三)有关证据材料的内容与程序与相关制度的规定是否一致;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九、各级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审核意见应观点明确、内容具体、结论清晰,不得含糊其词、模棱两可。
十、坚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各级审核人员对其审核结果承担责任。应当发现和纠正错误而未发现和纠正,造成错案的,按照违法案件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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