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报送、遴选、编撰、发布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选择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充分体现规范行政裁量权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目的原则;
(二)平等对待原则;
(三)排除干扰原则;
(四)比例原则;
(五)先例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从下列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
(一)数量较大的;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
(三)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
(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好的。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编撰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为根据,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评审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格式;
(二)报送的行政执法案卷是否真实、完整;
(三)是否与行政执法案卷中认定的事实、理由相一致。
评审人员进行评审后,应当就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是否具有指导性、是否可以发布等内容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七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首部。包括:
1.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名称;
2.编号;
3.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
4.行政机关;
5.当事人。
(二)正文。包括:
1.案件的事实;
2.适用的法律;
3.决定的内容;
4.理由说明。包括:
(1)证据采信理由;
(2)依据选择理由;
(3)决定裁量理由。
第八条 行政执法时证据采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说明:
(一)举证责任问题。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依申请的行政执法,首先由相对人提出证据,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二)取证问题。取证主体及其取证人员、程序、手段以及证据形式。
(三)质证问题。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是否经过当事人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依法应当通过听证会形式质证的,是否举行听证进行质证。
(四)采信问题。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否符合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证明力优先规则、补强证据规则以及优势证据规则。
第九条 行政执法时依据适用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说明:
(一)法律规范的效力问题。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是否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无冲突、无矛盾的,适用最贴切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二)法律规范的体系问题。办理行政事务,一个部门在实施本部门法律规范时,应当同时遵守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对该事务的相关规定。
(三)法律规范的目的问题。应当根据立法的意图、法律的语言、语法以及法律的逻辑对法律进行理解。
第十条 行政执法时决定裁量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说明:
(一)一般规则问题。是否符合法律目的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前后一致性原则等一般规则。
(二)特别规则问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裁量特别规则。
(三)行政裁量权基准问题。是否符合行政裁量权基准。
(四)行政执法指导案例问题。是否遵循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十一条 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技术处理,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技术处理,不得使用真实姓名或名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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