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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建设局行政执法时限制度(试行)

2011-07-18 08:50        字号:       点击数:

为切实提高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承办的下列违法案件:

(一)在建设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违法案件;

(三)本机关受理的举报违法案件;

(四)其他应当执行本制度的违法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违法案件,由执法人员现场按规范填写《简易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在派出调查组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案情复杂或情况特殊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应报局主要领导审批,继续延长的时限为十日。

四、违法案件调查结束,经案件审理小组审议认定证据不足的,应重新组成调查组进行补充调查。补充调查的时限按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重新计算。

五、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如需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填写《证据先行保存登记表》,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的证据材料,有关承办人员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六、立案查处的建设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七、当事人要求听证或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八、经本机关案件审议,认定当事人(违法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应予以处罚的,应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送达,送达时限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请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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