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财综〔2020〕1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
为了规范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三明市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8日
三明市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支持改善和保障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建厅转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闽财综〔2016〕25号)、《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政文〔2017〕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确定资金使用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以及相关材料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公租房保障。一是租赁补贴。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二是公租房筹集。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三是公租房的维护和管理。主要用于公租房的维修、养护费支出。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三)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
(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融资资金(含政府债券)的还本付息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项目法分配,实施全面绩效管理。
市住建局根据住房保障计划,按公租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等支持范围、预算规模、项目投向、绩效目标、项目资金需求等提出资金支出安排计划,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市级财政承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融资资金(含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支出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下达。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市住建局、区住建局(城管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住建局(城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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