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市区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缴交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0-07-29 11:17

明建〔2020〕27号

梅列区、三元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市住房保障中心、房屋交易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制定的《三明市区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缴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区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缴交办法

  第一条 政策性住房申请直接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时,由原购房人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

  政策性住房包括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称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购房人享受政策优惠的住房或拥有有限产权的住房。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按以下规定核定:

  (一)房改房:每平方米应缴土地出让金按上市交易时所处地段住宅用地楼面基准地价的3%核定。

  (二)集资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每平方米应缴土地出让金按上市交易时所处地段住宅用地楼面基准地价的3%核定;超出90平方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上市交易时所处地段住宅用地楼面基准地价的10%核定。

  (三)经济适用住房:

  1.2012年3月1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每平方米应缴土地出让金按上市交易时所处地段住宅用地楼面基准地价的25% 核定。

  2.2012年3月1日(含)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按基准价计价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应缴土地出让金按上市交易时所处地段住宅用地楼面基准地价的50% 核定。

  (四)限价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应缴土地出让金按上市交易时所处地段住宅用地楼面基准地价的30%核定。

  (五)因拆除政策性住房后取得的拆迁返还房,按原政策性住房的性质、面积认定,并按上述标准补交相关费用。

  第三条 缴纳相关价款后,购房人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原属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年限自签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合同之日起按70年计算。其中,有部分属出让土地的,该部分土地出让年期仍以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规定的出让年期为准。

  第四条 购房人需在市自然资源局批准补办出让手续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房屋上市交易手续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人逾期未缴款的,需向市自然资源局重新申请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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