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住房〔2015〕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闽建金管〔20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放宽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职工可每年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每位缴存职工每月400元标准提取,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按以上标准计算的12个月房租。
三、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产的证明和结婚证,并面签对承租行为、婚姻状况及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经核实确认,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5年内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将相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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