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4-12-29 15:51

农垦函[2009]2

 

黑龙江、广东、海南、云南、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黑龙江、广东、海南、云南省农垦总局,内蒙古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大兴安岭农场管理局:

 

  实施农垦危房改造是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重大政策措施的体现,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是农垦广大职工所盼、民心所系的公益性民生工程。为切实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各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把握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千方百计落实国家保民生、拉内需、促增长政策措施,加快农垦危房改造项目实施进度,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项目实施垦区危房改造任务,明显改善项目实施垦区职工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危房改造在资金投入上实行中央补助,省地支持,垦区和职工合理负担;在实施步骤上坚持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在改造方式上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宜平则平,宜楼则楼,统一建设和公助私建相结合;在建设标准上坚持经济承受能力与实际需求相协调,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在组织方式上协调配合,公开民主,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严格控制改造成本,让利于民,严禁变相商品性开发。

 

  二、遵循危房改造的基本内容和实施程序

 

  (三)基本内容。农垦危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职工和垦区筹资改造,中央、地方政府共同支持,以居住在危房的家庭为扶助对象,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农垦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困难职工家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其安全居住。中央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户7500元,根据垦区所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省区补助比例有所不同,其中黑龙江、海南省每户补助7500元,内蒙古、云南省(区)每户补助9000元,广东省每户补助6500元。地方政府、垦区要筹措资金配套,原则上中央、地方政府、垦区和农场合计补助每户15000元,国家补助改造的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享受补助,各地在户型设计上可根据职工意愿和本地实际情况适度调整。

 

  (四)实施程序。农垦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建议。直属垦区实施方案会签省级发改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农业部审批,其他垦区实施方案会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后报送省级发改部门审批。直属垦区投资计划建议由农业部汇总报送国家发改委,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他垦区投资计划建议报省级发改部门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由省级发改部门报送国家发改委,抄送农业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垦区投资计划由国家发改委下达农业部,抄送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他垦区投资计划由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联合下达省级发改、住房城乡建设和农垦部门,抄送财政部。省级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垦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农场按照危房改造投资计划,将有关危房改造政策内容、国家补助标准等公告所有职工,由危房户提出申请并公示后,分批改造危房。项目农场要与危房改造户签订改造协议;统一规划建设的农场要在按有关规定报审建设材料后,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对公助私建的家庭,农场要在设计、施工等方面予以指导和帮助。

 

  三、明确职责,共同推进农垦危房改造

 

  (五)发展改革部门。统筹配置资源,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项目垦区地方配套资金,协调有关部门将与危房改造有关的基础设施项目纳入规划,落实投资计划,加强项目监督检查。

 

  (六)财政部门。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项目投资计划,落实项目垦区地方配套资金。根据相关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垦区危房改造项目投资预算。按照投资预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项目建设进度、供货合同等要求拨付中央资金,加强财政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农垦危房改造任务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切实加强对危房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对危房改造项目要优先受理,加快审批进度,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八)农垦部门。各级农垦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要切实做好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并按有关要求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四、做好规划编制,加快项目实施

 

  (九)编制规划。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垦区要把制定危房改造规划作为关键环节,摸清底数,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提出危房改造总体和分年度目标、任务。规划编制要坚持职工危房改造与垦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谋划建设布局;要坚持充分尊重职工合理改善住房意愿,以满足基本居住和生产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因地制宜,分类改造;要统筹道路、饮水、排污、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设计危房改造项目。

 

  (十)加快项目实施。项目垦区要以危房改造工作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实施,尽快发挥拉动内需效应。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尽快审批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协调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尽早下达项目单位投资计划,加快办理建设手续。项目实施单位要细化任务,倒排工期,明确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及早备料和开工建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五、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十一)严格资金管理。危房改造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真正把改造项目和各级补助资金落实到危房户。项目单位要严格财务制度,设立专账,封闭管理,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禁挪用挤占。

 

  (十二)执行基建程序。各部门要指导项目单位严格遵循规划、项目审核、用地审批、环境评价、竣工验收等法律法规和建设管理程序,依法合规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验收以及证照办理各环节工作,实现科学管理。同时,各部门要创造性开展工作,改进服务,简化程序,确保危房改造项目有序快速推进。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危房改造档案归集整理制度,杜绝弄虚作假,保证改造任务如期如实完成。

 

  (十三)尊重职工意愿。项目垦区要广泛宣传危房改造政策,尊重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调动他们参与危房改造的积极性。项目单位根据危房户申请报名参与危改情况,拟定并公开改造规模和户型,要将危房改造户名、改造条件、改造方式、补助标准等信息张榜公示,接受职工监督;与危房改造户签订改造协议中,要明确出资比例、建房户型、改造方式、手续办理等权利和义务关系,将公开、公平、公正落到实处。

 

  (十四)加强质量管理。对统建工程,项目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工程监督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联合当地工程建设质监部门,以及组织危房改造业主委员会,共同加强建设质量监管。对公助私建改造的工程,项目单位也要实行全程质量监管和服务,坚决杜绝质量事故和“半拉子“工程。

 

  六、积极落实和完善配套政策

 

  (十五)落实配套政策。国有农场危房改造享受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和廉租房建设等有关优惠政策。各部门要加强合作,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出台进一步支持危房改造的配套政策,保证农垦危房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七、强化责任,有效推进工作开展

 

  (十六)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加强对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危房改造项目又好又快实施。农垦各级部门要将加快农垦危房改造项目实施作为工作重点,主要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并将危房改造工作效果作为干部考核内容。

 

  (十七)强化督导。各部门要选派业务骨干,深入实际,督导检查政策落实、责任分工、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管理、档案归集和竣工验收等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对危房改造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难点和困难要提出有效的办法,切实帮助解决,扎实推动工作开展。项目单位要组织力量逐户核查,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危房改造。

 

  (十八)加强信息沟通。农垦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要及时总结推广危房改造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取得更大成效。

 

  各地、各垦区应依据本意见,结合地方和垦区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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