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办〔2014〕91号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考虑三明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经研究,现对《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明政文〔2012〕37号)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收入和户籍准入条件调整如下: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三明市区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1.8倍。
二、申请人或配偶必须具有三明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除上述调整外,其它事项仍按明政文〔2012〕37号文件执行。正在联审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审核工作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文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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