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办〔2013〕93号
梅列、三元区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政策,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规定和三明市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现对《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明政文〔2012〕37号)中关于准入标准等市区保障性住房政策调整如下: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准入标准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当年城镇低保标准3倍;
(二)人均财产4万元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标准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三明市区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1.2倍,单身申请人年收入低于1.4倍;
(二)家庭人均财产6.5万元以下,单身申请人12万元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三、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以户为单位,按家庭每人15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保障;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确定为标内每平方米1.2元,超标每平方米2.4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确定为每平方米5元/人·月,其中低保家庭每平方米7元/人·月。
除上述调整外,其它事项仍按明政文〔2012〕37号文件执行。
本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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