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办〔2013〕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保障性住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三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监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建设、分配、协调管理等工作。发改、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物价等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严格保障性住房项目法人招标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实施单位直接组织建设。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二)项目法人招标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发改、财政、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招标相关工作;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程行政监察工作。
(三)应进行项目法人招标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项目法人招标中标通知书作为发改等部门核发立项批文的要件资料,未取得项目法人中标通知书或未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发改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严格保障性住房工程招投标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核准程序
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时,应当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活动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文件等招标事项及材料一并报送相关审批部门核准,属国有投资(含使用国有划拨地)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对核准的招标事项出具核准批复文件。
(二)强化招标投标监督
1.项目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批设计方案的同时,应当一并提供已按规定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证明文件。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后重新报批设计方案。
2.政府投资项目在申请办理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提供经财政部门评审的工程预算文件,并将经评审的预算价作为项目的招标最高控制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办理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提供经物价部门确认的工程预算文件。工程预算文件未经财政评审或未经物价部门确认的,由受理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后重新申请办理施工招标文件备案。
3.项目单位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一并提供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招标事项核准批复文件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重要设备和材料供应商中标通知书。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后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在项目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中坚持从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委;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保证金信息、投标文件相似性等作为围标串标审查内容;对涉嫌围标串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年内禁止其参加评标,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委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管理
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实行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制度。加强工程项目发包承包管理,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经工程招标确定的中标人,禁止中标人违法分包转包。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坚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制度,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监测等机构认真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措施,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
五、加强供地管理,规范供地行为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项目先收储后供地程序,落实保障性住房净地供应政策,杜绝私下交易行为。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等协商,经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
六、加强资金筹集,规范财政资金监管
(一)资金筹集
财政部门根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从中央和省级住房保障补助资金、财政预算、土地出让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收入及其他方式中,按照规定足额筹集住房保障资金。
(二)资金监管
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及追踪。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建成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批复,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七、加强价格管理,完善价格监审机制
严格执行《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对发包价提前把关,并将指定资质机构审核后的建安造价作为招标最高控制价进行招投标,中标合同价款作为定价的成本依据。
八、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出让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超面积部分价格按完全产权的市场评估价销售,同时在办理土地证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备注该部分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性质为出让。超面积部分按完全产权市场评估价销售的,上市交易时不征收超标面积部分的土地收益价款。超标面积部分价格评估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评估,评估费用从溢价款中扣除。
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建设的商业用房,政府先行回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协助将资产移交国有资产营运中心。资产处置时,国有资产营运中心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国有资产营运中心按规定组织公开拍卖。拍卖资金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转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九、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一)加强销售监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应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并在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预售许可证核发主管部门函告相关银行,预售款监管帐户禁止开通网银。购房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按揭贷款),应直接缴入该专户接受监管。项目未清算前该账户不得撤销监管。
非经济适用房部分(含商品住房、非住宅等)未公开拍卖前不得进行销售,待项目公开拍卖后才可办理网上签约及合同备案。
(二)规范准入管理
1.调整准入条件。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调整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强化部门协作。要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监察、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涉及学历、职称、残疾人、荣誉称号等计分的,由教育局、公务员局、残疾人联合会、总工会、双拥办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低保户、“三无”人员或已通过民政低收入家庭认定且未过有效期的可以直接视同通过资产收入核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资产)范围按民政部门有关文件确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产、收入的核定结果一年内有效。银行、证券核查的时间节点定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公告日上月末。
3.规范受理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设立受理窗口。居委会(社区、村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委托,协助履行申请受理职责。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由申请人单位统一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4.落实初审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承担初审职责。入户调查要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邻里走访要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对符合条件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和经营地同时公示。调查及初审结果要统一造表登记、汇总,报上级审核部门备案。
5.实行轮候制度。住房保障部门对轮候对象基本情况和轮候顺序等进行登记、建册,并向社会公开。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要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并退出轮候。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不定期核查取得轮候资格的家庭,不配合核查的取消轮候资格。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轮侯资格的申请人,在下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需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并申报,审核通过的给予轮候附加分计分优惠(轮候附加分=取得准购证的时间月数×0.05,最高不超过5分)。
6.强化动态管理。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和列入轮候对象的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廉租住房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每三年核查一次。建立举报核查制度,通过举报方式进行核查;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限制申购人及家庭成员交易其他房产的权利(申购人抵押经济适用住房或购买其申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车库除外)。
7.全面公开信息。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保障标准、房源信息、审核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的全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切实做到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各类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项目及开工套数、竣工套数,配租配售对象的基本情况及配租配售的房屋面积等信息应及时在当地媒体公示。
(三)强化退出管理
1.以虚假资料(含虚报瞒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车辆、注册公司)等不正当手段申报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分配资格,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记录存档。其中瞒报房产的,由房管部门进行核实;瞒报收入和家庭资产等其他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社保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2.以虚假资料骗取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退还所购(租)住房,解除购房、承租合同,注销已购保障性住房的房产证及土地证。
3.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做出说明,并配合对其收入及资产进行核查、公示;购房人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收入及资产核查、公示,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取保障性住房。
4.拒不配合整改的,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非公职人员移交公安部门以涉嫌骗取公共资源行为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完善住房保障监督管理机制
(一)住房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动建立住房保障、房管、民政、公安、工商、金融、社保、公积金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审核工作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二)市、县(区)要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机构,配备专门力量负责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县(区)已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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