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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2011-10-16 16:12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点击数:

闽政〔201188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推进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适应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形成符合我省省情的住房保障体系。

  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市县人民政府逐年回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实行差别化租金,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加快建设廉租住房,提高实物配租比例。房价较高的城市,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加快实施城市棚户区、以及国有林区、垦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

  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全面落实用地供应、政府投入、企业债券融资、信贷支持、税费减免等各项支持政策,确保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市、县,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强化工程质量保障措施。要严把规划选址关,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要严格复验,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实行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把竣工验收关,对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的,决不能交付使用。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并实行经济处罚,严重的要清退出市场,对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

  (一)明确准入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规范审核流程。要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

  城市居民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提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自申请之日起规定时间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市(区)、县住房保障部门。

  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规定时间内,会同房产管理(房屋登记)、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提请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人民银行、证监、保监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公安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应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民政部门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证监部门应提供股票信息;保监部门应提供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提交市县住房保障部门。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对弄虚作假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先收回住房,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三)严格租售管理。住房保障部门应通过公开评分、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家庭(个人)轮候顺序,建立轮候名册,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轮候顺序,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分期、分批组织申请家庭(个人)参加配租配售选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住房保障部门轮候排序、选房工作应公开进行,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公信力的代表,以及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轮候排序、配租配售结果应在相关媒体、街道、社区、用人单位等地公布。

  住房保障部门要完善租售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和义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以及用于拆迁安置房的限价商品住房审核分配、上市交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部分实施廉租住房可租可售的市县,廉租住房销售合同应明确其有限产权,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经批准由当地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四)加强使用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明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相关责任单位及管理职责,加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和资产管理。各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管理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移交、产权产籍管理,租金费用收缴、入住和退出验收、接管、结算,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等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应出资由住房保障部门或指定其他部门,对应实施回购的保障性住房进行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档案和保障对象收入审核档案,动态监测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和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城市低收入家庭以及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的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入户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或由原有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承担;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应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物业管理。

  (五)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轮候阶段住房、收入、资产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配售资格;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使用和售后资金监管等。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落实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高效、有序、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年度任务。“十二五”时期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并将任务分解到年度。要尽早落实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抓紧开展前期工作,提前开工一批项目,确保建设任务按计划顺利实施。市县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

  (三)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分级考核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设区市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设区市,省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视情况对其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职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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