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三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三元区公共租赁住房新增申请的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材料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分为三类,一是具有三元区户籍且符合原廉租住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二是三元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三是三元区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及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符合原廉租住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1.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成员构成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满28周岁的未婚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
(2)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单身申请人应年满28周岁,但年满18周岁且属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残联认定的二级(含)以上重度残疾的单身人员可单独作为一个家庭申请。
(4)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三元区城镇(含所辖乡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至申请之日已满3周年。
(5)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三元区当年城镇低保标准3倍(即25488元/年·人以下)。
(6)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7)家庭人均财产4万元以下。
(8)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
(9)已享受政策性优惠购房但离婚析产时未分得政策性住房,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视同未享受政策性住房政策:①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的;②离异满5年且单身的。
(10)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三明市区没有房产交易行为的,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的。
(1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2)其他条件。
2.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其户籍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三明市三元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书面诚信承诺及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及相关部门、单位调查核实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财产等情况,书面授权书背面应复印所有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未成年子女复印户口簿。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应含户口本首页,要求能体现落户三明市三元区(含所辖乡镇)满年限的时间,不能体现的则应到原始落户市区的派出所开具原始落户证明。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4)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提供书面未婚声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一审的提供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离异后未成年子女跟本人的,提供的材料同上,其中应明确孩子归本人抚养;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员会通过入户调查或邻里访问并公示后出具)。
(6)有房户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993年后由异地(含三明所辖县、市)迁入三明市三元区者,需原地(迁出地)房改部门开具其“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的证明原件,家庭成员中的三元区农村居民还应提供无自建房及无住宅基地证明。
(7)低保对象,经市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获得部队军一级以上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家庭,孤老病残人员、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市级以上劳模的人员,县(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烈士父母、配偶、子女,应提供由人社、民政局、残联、计划生育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8)《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及成年共同申请人个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
(9)若为自行缴交社保的,需提供近两年的完税证明或者社保缴交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10)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房屋权属证明、租赁缴交发票等。(未提供该项材料的,将无法通过租赁补贴保障核准,在未取得实物配租前,将不予发放租赁补贴。)
(11)其他必要材料。
(二)三明市三元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1.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三元区无房并单身。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含)以上学历。
(3)已在三元区就业(含所辖乡镇),已与三元区用人单位签订正式任用合同并正在实际履行中。
(4)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三元区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即88030元/年·人),且申请人财产在12万元以下。
(5)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三元区没有房产交易行为的,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的。
(6)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租金减免条件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毕业三年内有意留明就职的我市大中专院校外地生源毕业生,可申请享受大中专毕业生公租房三个月免租(仅免除租金,不含水电物业等其它费用)。
3.申请材料
三明市三元区户籍的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非三明市三元区户籍的申请人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一份,特别注明的除外):
(1)《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书面诚信承诺及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及相关部门、单位调查核实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财产等情况。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含户口簿首页),未婚声明原件。
(4)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5)最高学历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及市教育部门的认定证明(一式两份,认定证明及相关学历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加盖工作单位公章,一份教育部门留存,一份交申请受理单位)。
(6)劳动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人事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7)提供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证明:非三元区户籍或1993年后由异地(含三明所辖县、市)迁入三明市三元区者,需户籍地或原迁出地房改部门开具其“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的证明原件。
(8)《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及成年共同申请人个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
(9)若为自行缴交社保的,需提供近两年的完税证明或者社保缴交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10)其他必要材料。
(三)本市三元区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条件
(1)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成员构成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满28周岁的未婚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
(2)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单身申请人应年满28周岁。但年满18周岁且残联认定的二级(含)以上重度残疾的单身人员可单独作为一个家庭申请。
(4)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三元区城镇(含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至申请之日已满3周年。
(5)申请人已在三元区就业(含所辖乡镇),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实际履行中。
(6)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三元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即44015元/年·人以下)。单身申请人个人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市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66023元/年·人以下)。
(7)家庭人均财产8万元以下,单身申请人12万元以下。
(8)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9)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
(10)已享受政策性优惠购房但离婚析产时未分得政策性住房,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视同未享受政策性住房政策:①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②离异满5年且单身。
(1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三元区没有房产交易行为,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
(1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3)其他条件。
2.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其户籍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三明市三元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书面诚信承诺及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及相关部门、单位调查核实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财产等情况,书面授权书背面应复印所有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未成年子女复印户口簿。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应含户口本首页,要求能体现落户三明市三元区(含所辖乡镇)满年限的时间,不能体现的则应到原始落户市区的派出所开具原始落户证明。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4)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提供书面未婚声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一审的提供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离异后未成年子女跟本人的,提供的材料同上,其中应明确孩子归本人抚养;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主申请人收入证明须由工作单位出具,其他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员会通过入户调查或邻里访问并公示后出具)。
(6)有房户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993年后由异地(含三明所辖县、市)迁入三明市三元区者,需原地(迁出地)房改部门开具其“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的证明原件,家庭成员中的市区农村居民还应提供无自建房及无住宅基地证明。
(7)低保对象,经市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获得部队军一级以上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家庭,孤老病残人员、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市级以上劳模的人员,县(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烈士父母、配偶、子女,应提供由人社、民政局、残联、计划生育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8)《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及成年共同申请人个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
(9)若为自行缴交社保的,需提供近两年的完税证明或者社保缴交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10)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房屋权属证明、租赁缴交发票等。(未提供该项材料的,将无法通过租赁补贴保障核准,在未取得实物配租前,将不予发放租赁补贴。)
(11)劳动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人事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12)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方式
(一)受理时间
(1)大中专毕业生新增受理时间
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11日正常工作时间,申请人向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领取申请表格,如实填报、提交有关材料;提交材料截止2021年11月12日。
(2)低收入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增受理时间
2021年10月29日至11月18日正常工作时间,申请人向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领取申请表格,如实填报、提交有关材料;提交材料截止2021年11月19日。
(二)受理对象
本次受理的2021年新增申请对象,指符合上述申请条件,需要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
(三)受理机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机关。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履行申请受理职责。
三、资格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多部门联合审核。市住建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自有房产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审核;市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社保、金融、证券、保险等部门对申请人的收入、资产进行审核。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纳入轮候配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经审核合格后,申请人取得保障资格,其保障期间自审核合格公示后次月起。如家庭收入、资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受理机关申报,未及时变更造成的失联和其它后果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保障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一般1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延续保障资格。
四、保障方式
(一)符合原廉租住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符合本市三元区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取得保障资格后,按以下方式予以保障:
1.实物配租:指申请人居住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缴纳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摇号相结合的配租制度,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户数等制定配租方案并统一组织选房。
2.租赁补贴:指政府向符合租赁补贴核准程序的申请人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其中,符合发放条件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在分得住房并交付入住之前享受租赁补贴。租赁补贴资格审核与发放程序按《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未通过租赁补贴保障核准的在保家庭,在未取得实物配租前,将不予发放租赁补贴,仅纳入实物配租轮候保障。
(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取得保障资格后,以实物配租的方式予以轮候保障。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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