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9-12-31 17:12

明建函〔2019〕152号 

福建先洋建设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1月9日转出建造师3人,市政专业注册建造师剩余2人,注册建造师已不符合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我局于2019年1月10日向你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明建许改〔2019〕13号),你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签收。此后,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2019年5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明建告字〔2019〕16号)。现该公告期限已届满。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撤回你公司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资质。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到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审批科(联系电话:7500045)办理有关手续。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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