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9-05-25 09:46

明建函〔2019〕95号

办理结果:B类

林洪良等代表:

  《关于将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的建议》(第6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对于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适老化需求,加大对老龄人口的关爱,解决居民出行难的问题,推进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有序推进‘城中村’、老旧小区改造,完善配套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加装电梯。

  一、我市出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政策的基本情况

  2010年7月29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我市就在市区开展了增设电梯试点工作,从2011年开始,市规划局陆续审批了沙洲路、崇桂新村、牡丹新村等20多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摸索出了初步经验。

  2016年9月14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住建局、规划局、质监局、消防支队、公积金中心等五部门依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了《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陆续审批了绿岩新村、高岩新村、乾龙新村、高岩新村、崇桂新村、和仁新村、绿岩新村、梅岭新村、乾龙新村等20多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取得了明显成效。

  2017年下半年,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规划、国土、质监、消防等相关部门,针对《指导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从便民利民出发,进一步明确相关流程和要求,并从程序上解决由谁申请、如何申请、如何审批以及后续管理等方面问题,通过充分征求各方意见,进行多轮补充修改完善后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1月23日下发了《关于印发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8〕5号)(以下简称《办法》),从政府层面进一步积极支持和规范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二、《办法》的主要特点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利益协调、安全可靠、政策支持的原则,资金以自筹为主、社会其他资金为辅。《办法》共十七条,分别为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实施条件、资金筹集、实施主体、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职责分工等。

  (一)关于增设电梯用地。由于历史原因,我市部分既有住宅建筑外轮廓线即为用地红线,增设电梯势必占用公共用地或他人用地,造成审批手续难以办理。《办法》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提出解决措施。增设电梯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在建设项目批准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若增设电梯使用土地超出土地登记宗地界线的,在符合城市规划,不影响公共消防、通行、安全等前提下,申请人办理土地使用有关证明文件后,可以申请增设电梯。

  《办法》同时规定,增设电梯的目的,只能作为改进或完善原住宅楼的垂直交通方式,增设电梯只能作为依附于建筑物使用的附属设施,不得具有其它独立使用功能。不得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名义变相改建、扩建。

  《办法》还规定,对增设电梯用地,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用地面积不计入业主土地使用权范围。因增设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出资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业主房产面积范围,增设电梯后,不调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今后因城市建设需要征迁房屋的,对增设电梯的建设费用配情予以补偿,但增设电梯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征迁安置面积。

  (二)关于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如何协调各方业主的合法权益是增设电梯工作的最大难点。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办法》作了以下规定: 1.设定了初步方案公示制度。2.设定了异议调解机制。3. 经协商、协调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申请人提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街道办事处邀请相关部门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提出处理建议供各审批部门参考。对已召开听证会的,会后申请人应按本《办法》规定范围重新提交相关业主对增设电梯事项的书面意见,当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数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可办理审批。有异议的业主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双方最终均应服从司法裁决。

  (三)关于增设电梯的资金筹集。《办法》明确,增设电梯的资金由业主根据所在自然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产权单位或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预算单位)出资、社会投资等合法来源资金、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等途径筹集资金。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对外公布,接受监督。

  (四)关于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办法》明确,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为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或业主代表,也可以委托业委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增设电梯的相关工作。实施主体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

  (五)关于增设电梯的组织实施。《办法》明确,实施主体办理增设电梯分十个步骤:1.房屋安全鉴定;2.制定初步方案;3.进行方案公示;4.办理土地有关证明文件;5.进行施工图设计及审查;6.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办理消防等相关手续;8.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9.办理安装告知和监督检验等手续;10.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办法》明确了工作流程和政府各部门的协调机制。规划、国土、住建、市政、住房公积金、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简化、便民原则和规定权限制定具体实施规则,由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窗口按实施规则受理具体审批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规定,共同做好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六)关于增设电梯的管理维护。《办法》明确,业主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并对电梯使用单位的认定、相关职责进行了明确。

  三、关于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

  《办法》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利民惠民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旧城改造、城市老旧危楼改造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科学规划、积极有序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有效化解矛盾,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使增设电梯工程成为邻里和谐工程、幸福工程。

  关于政府对增设电梯进行财政补助问题目前尚有一定难度,一是我市地方财力困难,难以依照沿海发达城市的标准进行补助。二是将属于全市的地方财力用于补贴加装电梯的少部分人群,而尚未加装电梯的广大老旧住宅业主却得不到补助,不符合公平和普惠原则;目前有部分城市因此原因已停止了财政补助政策。三是我市通过允许加装电梯在使用土地超出土地登记宗地界线时,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等土地使用优惠政策鼓励增设电梯,实际上已体现了政府让利于民的“隐性补助”。希望得到您的理解和支持。

  下一阶段,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7〕101号),市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专项补贴属于新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当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设立依据、实施规划和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补贴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评审或论证,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开形式听取公众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

  今后,我们将认真落实《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各项工作,学习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结合近期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主动对接协调配合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含规划)等部门,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重新梳理精简增设电梯使用土地证明等申报材料,对消防等技术审查实行“多审合一”,优化整合和再造审批服务流程,压缩办理时限,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并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建议,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切实把这一利民好事办好做实。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领导署名:林大茂

  联 系 人:林  彬

  联系电话:8594379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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