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9-05-25 09:45

明建函〔2019〕81号

答复类别:B类

陈忠安等代表: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工程建设行业招投标流程及加强项目施工管理》(第15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材料监管,严格处理出售资质材料的企业,加强招投标流程管理和资质审核,记录失信”问题

  目前,住建部已出台多个文件规范工程建设行业招投标管理。对转包、出借资质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已有明确规定:对转包、出借资质进行信用管理,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对违法发包、转包等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已有明确规定: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规定,并有相应罚则。省住建厅也将强化健全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于存在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序列。

  我局按照相关文件严格参照执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企业资质材料及招投标管理, 2018年7月9日,我局开展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建筑市场行为专项督查。主要督查贯彻执行《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6〕34号)情况,工程是否存在劳务管理不规范和欠薪行为;工程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出借资质以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是否违规收取保证金,是否存在违法发包、拖欠工程款行为,是否办理施工许可;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招标代理行为;执行招投标网上运行公开文件情况。

      二、关于“中标人通过购买资质方式获得中标资格,应要求中标单位承担项目施工责任,按时保质完成工程施工,并对购买资质的中标人将其信息反馈给招投标管理部门,记录其失信信息”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工程建设行业招投标流程管理,强化项目施工管理。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领导署名:林大茂

  联 系 人:翟向东

  联系电话:8594849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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