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明建投处〔2024〕2号)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06-07 18:04

  明建投处〔2024〕2号

投  诉  人: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铭龙

地      址:清流县龙津镇水东路149号

被投诉人1:三明市市政工程养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正义

地      址:三明市三元区麒麟新村10幢

被投诉人2: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兴华

地      址:三明市三元区乾龙新村16幢汇鑫大厦8层

  2024年5月30日,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就“东新五路及东乾路片区排涝泵站配套管网工程施工”项目终止招标问题向我局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人请求与主张

  (一)请求与主张:

  1.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根据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类的评标办法继续评标选出10家入围的定标候选人。

  2.为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要求重新从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3.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冻结,保持现状,等待调查结论。

  (二)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终止招标公告中的简要情况说明与事实不符。

  首先,投标须知前附表40项其他8,在招标文件中并没有缺失。而且即使该内容有缺失也不会对定标候选人的入围和招投标结果产生不利的实质性影响。

  其次,招标文件中关于定标候选人的数量及确定方式并没有缺失只是表述不完整。

  在本项目投标须知前附表36定标方式中已经明确了定标候选人为10家,中标候选人推荐办法为评分法。

  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招标公告第五条明确了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类,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二节2.2.2和2.3中已经详细描述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类确定入围候选人的数量及确定方式。

  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招标公告第五条还明确了本招标项目采用的定标方式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根据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关于“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办法进行招标时,应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及评标办法的基础框架上,推荐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不得少于5人,不宜多于10人,具体由招标人确定并在定标方案中明确”的规定,也可以因此推导出定标候选人的数量及确定方式,而且事实上评标委员会也是依据上述关于评定分离的指导意见从参与投标的191家企业中抽取了50家企业入围。

  综上,即使招标文件中关于定标候选人的数量及确定方式的内容不完整或者有缺失,但是只要确认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类,评标委员会就能依据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得出定标候选人的数量及确定方式。

  最后,我市自2023年7月至今已有近百个施工项目使用评定分离的办法进行招投标,延用的都是同一个版本,并未出现任何问题,招投标人均已经习惯使用。不能仅仅因为招标文件一次不完整的表述或者疏忽就推翻长久以来形成的习惯。

  第二,终止招标公告中引用的条款不当,本项目招标文件并不存在歧义。

  首先,本项目招投标程序合法。本项目开标过程已经基本结束,入围企业家数和K值已经确定,根据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类的评标办法就能确定最终的定标候选人。

  其次,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招标人澄清的情况下,引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第十三项,属于引用条款不当。

  在招标文件出现条款不完备或者有缺失的情况下,招标人的合理澄清并不会对入围投标人排序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更不会妨碍评标的正常进行,因此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理由、也必须接受招标方的合理澄清,并以负责任的态度促使招投标工作顺利完成。即使招标文件中存在条款不完备或者缺失的情况,评标委员会也应依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招标文件》通用本25.2.7条关于“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的规定做出有利于投标人的合理合法解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项目重新进行招标于法无据。招标文件并不存在歧义,评标委员会完全可以依据招标文件中其他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最终确定入围的定标候选人,将即将完成的招标程序继续进行下去符合招投标各方的利益,而不是简单粗暴的终止招标程序。

  二、被投诉人1的答辩及请求

  (一)答辩1:投诉人的说法是缺乏事实依据的。东新五路及东乾路片区排涝泵站配套管网工程施工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文件第三章第2节评标办法和标准8.推荐中标候选人8.2.2定标方式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按照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6项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说明(3)投标须知前附表是投标须知的说明和补充,如两者有矛盾之处,以前附表内容为准。以上说明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6项的规定是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的法定依据。

  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6项关于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数的规定是:由招标人按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4项及投标须知前附表40项其他8、定标候选人的数量及确定方式确定10家定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再由定标委员会从合格有效的定标候选人中推荐中标候选人3个。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40项其他8、定标候选人的数量及确定方式”内容缺失,未明确10家定标候选人的入围办法,评标委员会一致签字作出无法选取入围单位进行评审的意见。收到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后,经研究,招标人决定终止本次招标,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我中心根据评标委员意见作出终止招标的主要依据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三项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因此,终止招标公告中的简要情况说明与事实是相符的。

  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40项其他8内容是:8、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需向招标人额外提供与投标所报电子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书复印件5份并加盖公章,如果纸质投标书复印件与投标所报电子文件不一致,中标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上述内容与推荐定标候选人毫无关系。由此可见,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6项关于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数的规定确实是缺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认为推荐定标候选人规定缺失将直接导致无法从入围的50家投标人当中选择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该内容缺失对定标候选人的入围和招标结果产生不利的实质性影响。

  “评定分离”方式的“评委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根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6项的规定,“评分法”为定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方法,不是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方法。

  我市自2023年7月至今是否有近百个施工项目使用评定分离的办法进行招投标,延用的是否是同一个版本,我中心没有统计,也没有数据来源。就我们比对六个评定分离项目的招标文件而言,没有任何相同的版本。我们认为招标文件的编制应严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科学严谨和诚实信用,不能疏忽大意随意表述。

  (二)答辩2:投诉人的说法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一致签字作出了东新五路及东乾路片区排涝泵站配套管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40项其他8、定标候选人的数量及确定方式”内容缺失,未明确10家定标候选人的入围办法,评标委员会无法选取入围单位进行评审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三项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决定终止本次招标行为是合法合规的,终止招标公告引用的条款是恰当的。

  招标文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类”只是确定5名入围单位进入评审,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候选人为10家,至于如何确定哪些入围单位可以进入评审和推荐定标候选人环节,还是要根据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6项的规定。而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6项的规定内容存在缺失,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无法选取入围单位进行评审。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招标文件》通用本 25.2.7条关于“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的规定应是针对招标文件已有的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内容,而不是针对内容缺失可以随意采用招标文件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三)被投诉人1的请求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我中心决定终止本次招标的行为是合法的。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投诉不成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我中心建议贵局依法依规驳回其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请求尽快恢复东新五路及东乾路片区排涝泵站配套管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同意我中心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三、被投诉人2的答辩及请求

  (一)答辩1投诉人的说法是缺乏事实依据的。东新五路及东乾路片区排涝泵站配套管网工程施工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文件第三章第2节评标办法和标准8.推荐中标候选人8.2.2定标方式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按照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6项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说明(3)投标须知前附表是投标须知的说明和补充,如两者有矛盾之处,以前附表内容为准。以上说明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6项的规定是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的法定依据。

  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6项关于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数的规定是:由招标人按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4项及投标须知前附表40项其他8、定标候选人的数量及确定方式确定10家定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再由定标委员会从合格有效的定标候选人中推荐中标候选人3个。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40项其他8、定标候选人的数量及确定方式”内容缺失,未明确10家定标候选人的入围办法,评标委员会一致签字作出无法选取入围单位进行评审的意见。收到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后,经研究,招标人决定终止本次招标,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我中心根据评标委员意见作出终止招标的主要依据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三项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因此,终止招标公告中的简要情况说明与事实是相符的。

  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40项其他8内容是:8、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需向招标人额外提供与投标所报电子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书复印件5份并加盖公章,如果纸质投标书复印件与投标所报电子文件不一致,中标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上述内容与推荐定标候选人毫无关系。由此可见,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6项关于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数的规定确实是缺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认为推荐定标候选人规定缺失将直接导致无法从入围的50家投标人当中选择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该内容缺失对定标候选人的入围和招标结果产生不利的实质性影响。

  “评定分离”方式的“评委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根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6项的规定,“评分法”为定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方法,不是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方法。

  我市自2023年7月至今是否有近百个施工项目使用评定分离的办法进行招投标,延用的是否是同一个版本,我司没有统计,也没有数据来源。就我们比对六个评定分离项目的招标文件而言,没有任何相同的版本。我们认为招标文件的编制应严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科学严谨和诚实信用,不能疏忽大意随意表述。

  (二)答辩2:投诉人的说法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一致签字作出了东新五路及东乾路片区排涝泵站配套管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40项其他8、定标候选人的数量及确定方式”内容缺失,未明确10家定标候选人的入围办法,评标委员会无法选取入围单位进行评审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三项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决定终止本次招标行为是合法合规的,终止招标公告引用的条款是恰当的。

  招标文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类”只是确定5名入围单位进入评审,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候选人为10家,至于如何确定哪些入围单位可以进入评审和推荐定标候选人环节,还是要根据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6项的规定。而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6项的规定内容存在缺失,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无法选取入围单位进行评审。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招标文件》通用本 25.2.7条关于“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的规定应是针对招标文件已有的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内容,而不是针对内容缺失可以随意采用招标文件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三)被投诉人2的请求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决定终止本次招标的行为是合法的。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投诉不成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我司建议贵局依法依规驳回其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请求尽快恢复东新五路及东乾路片区排涝泵站配套管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同意招标人及我司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我局调查核实,东新五路及东乾路片区排涝泵站配套管网工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因“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40项其他8、定标候选人的数量及确定方式内容缺失,未明确10家定标候选人的入围办法,评标委员会无法选取入围单位进行评审”,并因此作出了“本项目按流标处理”的决定,出具了“东新五路及东乾路片区排涝泵站配套管网工程施工流标报告”。招标人依据该报告作出了“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的决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但评标委员会却错误地作出“本项目按流标处理”的结论,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以及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五、投诉处理意见及依据

  我局依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以及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认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能尽到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的义务。依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评标委员会成员未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影响评标结果,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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