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3-08-21 09:48

  明建规〔2023〕6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部门:

  为推进“评定分离”工作,按照省、市扶持政策精神,我局编制了《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项目“评定分离”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改革,规范招投标活动,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闽政〔202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施原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应以进一步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为切入点,以科学、民主决策为基础,本着有利于建设业主选择优质施工企业、有利于推动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有利于减低工程成本、有利于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原则,由招标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完善评标定标办法,合理充分行使择优定标权,择优确定中标人,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评定分离定义

  “评定分离”是指按照“公平公正、职责明晰、权责对等、廉洁高效”的要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自主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办法。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

  三、适用范围

  三明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及国有投资等依法必须招标并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可适用本指导意见。

  四、基本程序

  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醒目位置明确告知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之后向招标人推荐规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再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单位时,要充分考虑“评定分离”的定标费用,并在代理合同内约定取费标准。

  五、定标办法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若干定标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应采取一轮或多轮评审,通过“评分法”或“记名投票+撰写评语法”的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

  (一)评分法

  评分法是由定标委员会根据已确定的若干定标因素,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对每个因素进行评分,分别计算各个因素平均得分和所有因素平均分的总得分,总得分最高的确定为中标人。

  (二)记名投票+撰写评语法

  记名投票+撰写评语法是由定标委员会根据项目特点和已确定的定标因素,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评价撰写评语,并进行实名投票,得票数最多的确定为中标人。

  六、定标候选人推荐

  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办法进行招标时,应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及评标办法的基础框架上,推荐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可按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除校验码外)大小排位,不排序。定标候选人不得少于5人,不宜多于10人,具体由招标人确定并在定标方案中明确。

  七、定标工作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完成定标工作并公示中标候选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示内容外,公示内容还应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定标时间等内容。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从进入定标票决范围的其他定标候选人中,由原定标委员会采用原定标方案规定的票决方式,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1.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2.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投标等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延期原因和新的定标时间。

  (一)定标方案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说明采用“评定分离”办法进 行招标。招标人应结合项目特征制定定标方案,定标方案包括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前期准备工作、定标办法,其中定标办法必需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公开发布。

  定标方案属于“评定分离”办法的核心文件,相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定标方案中的“定标办法”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前保密,定标方案中的“定标前期准备工作”、“定标委员会组建”应在定标前保密。

  (二)定标委员会组建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其成员原则上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最多不超过11人。招标项目对技术、商务等有特别要求的,可以邀请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中符合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类别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定标,专家人数不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且不得与任何定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代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代建单位应将组建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

  (三)定标前期准备工作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定标前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有条件的招标人,也可委派工作小组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工作小组出具的 复核、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的参考因素。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定标前期准备工作。

  (四)定标办法

  定标时应当坚持择优、竞价、物有所值的原则,根据定标因素选择履约能力强、报价合理、服务质量好的定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鼓励招标人依法创新定标办法。招标人可根据定标办法制作相应的定标时所需表格或相关文本(附件1),评标办法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1.定标因素。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类型特点和项目建设需要以及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选择价格因素、方案因素、答辩因素、团队因素、性能因素、资信因素、服务因素、质量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等体现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作为定标因素(附件2)。

  定标因素的选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并且应当具体明确、便于操作。招标人可将一个或几个定标因素委托评标委员会做出评价建议,供定标委员会参考,委托事项需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因素宜按一定原则进行设置(附件3)。招标人应当选择包含必选因素在内的不少于5个定标因素,具体定标因素、定标方法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应撰写定标报告并签字,提交招标人使用。定标报告内容包括:定标时间、所有定标候选人的评分结果或票数及理由、中标人等内容。

  (五)中标结果公示

  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八、招标人内控机制

  招标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定分离”方案,以达到最佳的招标效果。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定标过程中的管理责任。

  (一)决策机制

  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应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内或按企业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准备工作小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理由。

  (二)监督机制

  招标人或招标人的上级管理单位、项目业主可组建定标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定标委员会是否按既定的定标办法定标,定标办法及定标过程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监督工作完成后应撰写监督报告。

  (三)追溯机制

  招标人有关的定标资料应作为工程技术档案保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人原则上应对定标前期准备工作、定标工作等同步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随定标资料一并保存。其中定标工作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

  九、效果核查

  行政监督部门可采用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其监管的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效果核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列入定向检查范围。核查过程中发现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原《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明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管理的通知》(明建〔202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定标表格(样式)

     2.定标因素

     3.定标因素设置原则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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