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办函〔2023〕2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
为加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保证幕墙使用安全,根据《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建质〔2006〕291号)《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闽建〔2013〕13号)、《福建省房屋安全专项治理2023年工作要点》(闽建安函〔2023〕25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闽建安函〔2023〕71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应于9月30日前组织对辖区所有既有建筑幕墙开展隐患排查。要明确组织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负责部门(属地以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督促指导幕墙产权人(安全维护责任人)开展隐患排查,并对排查情况开展检查,市级将适时对辖区内既有建筑幕墙隐患排查情况开展督导。
二、排查工作可参照《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手册》(详见附件4),鼓励建筑幕墙检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为建筑幕墙隐患排查提供技术指导或参与隐患排查。经排查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设置围蔽、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并委托建筑幕墙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后根据鉴定情况进行处理;经排查有一般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并委托有幕墙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处理,保证幕墙使用安全。
三、建筑幕墙鉴定机构应具备建筑幕墙检测资质(外省检测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入闽备案)及建筑幕墙设计复核、安全性评价的检验能力。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应依据《既有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及加固规程》(DB./13-203)等规范标准开展建筑幕墙鉴定,并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各县(市、区)应当加强鉴定机构监督检查,对本辖区的既有建筑幕墙鉴定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现场核查,鉴定机构应当配合。
五、各县(市、区)要在组织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建立既有建筑幕墙信息台账,并将排查记录纳入台账数据库。要强化对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产权人(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立健全建筑幕墙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等制度及管理档案,切实落实安全责任。
六、市住建局将建立既有建筑幕墙鉴定机构名录,企业在明开展业务均需提供相关书面材料(详见附件1),并加盖企业公章,提交至市住建局进行备案。(受理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208号市建委大楼1104,联系人:苏燕琴,电话:0598-8592025。)
各县(市、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包括幕墙信息台账数量、安全隐患情况、处置情况及管理措施等)请于10月16日前书面上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将结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适时开展督促指导。请各县(市、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负责部门指定1名联络员(含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并于7月25日前上报市住建局。联系人:李书豪,联系电话:0598-8592025。
附件:1.入明备案材料清单
2.房屋建筑幕墙鉴定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
3.房屋建筑幕墙鉴定机构信息登记表
4.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手册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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