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办函〔2021〕4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本级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管理,维护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闽建〔2020〕5号)、《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在建项目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方案》(明建函〔2021〕58号)要求,现就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程款支付保障措施
(一)加强招标文件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编制招标文件,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条件审核,将项目资金落实情况作为招标必备条件,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重点明确:工程造价及其调整确认条款或约定、工程款进度结算支付办法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内容。
(二)确保工程款及时到位。按照省厅《关于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8〕37号、36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并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必备附件,防止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落实中介机构职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提高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价成果文件编制质量,保证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价的准确性,避免由于招标控制价或者预算价确定不合理导致的工程款结算纠纷;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公平、公正地做好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维护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减少或降低由于结算审核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做好监理项目的造价控制和合同管理工作,按合同规定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进行工程计量,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四)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5号),施工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结算不影响工程进度款支付,进度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向政府投资项目全覆盖应用。
(五)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信息披露机制,对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出现严重拖欠问题的失信主体,依法依规纳入“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予以曝光。
(六)鼓励企业维护合法权益。鼓励建筑业企业主动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提供涉案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协助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执行等方面的问题。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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