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0-08-12 17:31

明建办函〔2020〕19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工程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排查整治突出问题,推动“行业清源”,保障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闽建办筑函〔2020〕9号)、《2020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建〔2020〕2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全市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摸排项目

  对下列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实施方案》列出的8个方面的重点问题进行进一步摸排:

  (一)2020年6月1日以后正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招标项目)。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且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在建项目)。

  (三)“三书一函”、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反映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对第(一)、第(二)项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抽查比例不应低于5%。

  二、整治重点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尤其是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以虚假工程业绩骗取中标。

  (四)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

  (五)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投标正常秩序。

  (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

  (七)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收取或逾期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损害投标人利益行为。

  (八)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三、专项整治内容

  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自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施工单位自查自纠

  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查自纠的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机构设立情况、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工程款项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或其他问题(详见附件1)。

  (二)建设(代建)单位自查自纠及检查

  1.招标项目自查、检查。建设单位会同代建单位牵头,招标代理机构配合,对招标项目进行自查,并对施工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自查的内容包括对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自身是否存在量身定制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投标人是否存在投标文件雷同、围标串标等问题或其他问题,是否存在发现弄虚作假或围标串标未上报的情况等(详见附件2)。

  2.在建项目自查、检查。建设单位会同代建单位牵头,监理单位配合,开展项目自查,并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自查内容主要有: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行为等(详见附件3)。

  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复查,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详见附件4)。

  (三)行业协(学)会自查自纠及检查

  行业协(学)会等单位参照此文件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协(学)会超出业务范围承揽业务,干扰建筑市场(详见附件6)。

  四、专项整治要求

  (一)对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要求

  1.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于2020年8月21日前将所有项目的自查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或拟采取的措施,以及自查材料报送项目建设、代建单位。

  (二)对建设(代建)单位自查自纠及检查的要求

  1.建设单位会同代建单位在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要牵头部署并督促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对施工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

  2.建设(代建)单位应当于2020年8月26日前将自查自纠及检查工作报告、汇总项目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或拟采取的措施等情况(附件5)报送至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管项目报市住建局建筑业科。

  (三)对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要求

  1.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结合预警信息,做好监督平台上“红灯”和“黄灯”的灭灯工作,实现闭合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发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政法部门,并配合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发现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2.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查和复查的基础上,对各自监管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对建设、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重点检查受到举报、发生欠薪、发生事故、人员变动频繁的企业和项目;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处理信访举报问题。

   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对专项整治的推进落实情况进行总结(主要是本次核查工作总体情况、取得成效、目前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在2020年8月28日前将本次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检查小结及附件7、附件8、附件9报送至市局建筑业科。

  4.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如有必要,可以联合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和企业或个人进行联合查处。

  附件: 1.专项整治(在建项目)自查自纠记录表

        2.专项整治(招标项目)自查自纠记录表

        3.专项整治(在建项目)自查自纠记录表

        4.专项整治(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复查记录表

        5.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自查检查记录汇总表

        6.行业协(学)会自查自纠记录表

        7.专项整治核查情况汇总表

        8.专项整治(招标项目)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汇总表

        9.专项整治(在建项目)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汇总表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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