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办函〔2020〕10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三明数字工地”系统建设,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除闽建建函〔2010〕173号等文件和相关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废除《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明数字工地”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明建筑〔2017〕218号)文件中第二条“规范运营费用”的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一步,市住建局将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完善系统相关建设管理文件。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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