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2019〕30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证金缴纳方式,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三明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明政〔2019〕9号)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多种形式的保证金缴纳方式。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投标保证形式,且与现金具有同等效力。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投标保证、履约保证、质量保证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投标人可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等保证形式缴纳保证金。对于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未明确上述保证金有关事项的,潜在投标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二)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应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权限即可在相应银行、保险公司和工程担保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保证人应为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专业担保机构。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分行、支行以上银行;保险机构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担保机构是指取得资信等级的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保证保险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保险人应当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赔付通知后7日内无条件先行赔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应在市住建局登记备案。
二、自2019年11月8日起(以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为准),我市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三、自2019年11月8日起,本地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明建筑〔2017〕96号)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失效。
附件:《三明市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试行)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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