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规〔2024〕7号
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国资委,三元区住建局,各房改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遗留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房改办、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90号)等政策精神,按照严格执行政策与尊重历史事实相结合等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办理已售公有住房全部产权衔接遗留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1993年已按《三明市区公有住房出售暂行规定》(明政(1992)综269号)参加房改并缴交购房款,但尚未按《三明市区已售公有住房衔接实施办法》(明政〔1997〕15号)要求办理房改衔接的购房户,可以按照本文件规定补办衔接手续取得全部产权。
(二)1993年房改后衔接取得部分产权的购房户,可以按照本文件规定取得全部产权。
二、价格确定
售房款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标内建筑面积部分按成本价计算,超标建筑面积部分按同地段同类商品房价计算。售房当年的成本价在《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2010年度公有住房成本价和租金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10〕54号)文件规定的2010年成本价基础上逐年增加5%确定,同地段同类商品房价由售房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仍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1995〕40号)文件执行。房屋结构、地段、年限、层次和朝向等调节仍按《三明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明政〔1998〕7号)执行。1993年缴款后未衔接确权的,应缴款金额按售房款扣减已缴款额确定;已取得部分产权的,应缴款金额按补购产权的比例确定。
三、补办程序
申请人向售房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售房单位经审核认为属于本文件确定范围的,经有管辖权的国资部门同意后,向市住建局申报补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三明市区已售公有住房衔接实施办法》《三明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售房单位回收的售房款,仍按住房基金和维修资金相关规定缴存和管理使用。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购房人去世。购房人一方去世的,由其配偶办理相关购买手续;购房人夫妻双方均已去世的,经继承公证后由其继承人代办购房有关手续。同时有多位继承人的,应共同指定其中一位继承人代办购房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按房产继承相关规定,将相关房产登记至继承人名下。
(二)售房单位变更。原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变更或不再存续的,由资产接收单位代为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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