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2023〕9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银保监分局、网信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闽市监信〔2023〕26号),市住建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银保监局、网信办共同制定了《2023年房地产市场“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房地产市场主体的抽查,可参照或结合本方案的总体安排和要求同步进行。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三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房地产市场“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
联合抽查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3 年版)的通知》(闽市监信〔2023〕26号)的要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转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闽建房〔2021〕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办法〉的通知》(闽建〔2018〕10号)工作部署,组织开展2023年我市房地产市场“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增强监管实效,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工作目标
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稳定大局。通过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及时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助力稳大局、保供给、防风险总体目标的实现。
二、抽查对象
按不同信用等级分别抽取检查主体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抽查数占检查主体库的比例为5%。
三、抽查清单
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转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闽建房〔2021〕4号)中部署的整治内容,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办法〉的通知》(闽建〔2018〕10号)检查内容清单,开展检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地产项目开发、房屋买卖等行为中的相关许可事项和经营服务活动。
四、工作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
市住建局牵头制发房地产市场联合抽查实施方案,明确抽查对象、时间安排等有关要求,对抽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做好执法人员库的准备工作,市场监管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支持。
(二)检查开展阶段(6月1日至10月31日)
市住建局按比例抽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形成抽查对象清单发送至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县(市、区)住建局牵头组织检查工作,相关联合检查单位选派执法人员,安排检查时间计划,依法规范实施联合检查,录入信息系统,增强检查实效,灵活采用有效的方法,确保按时完成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局要主动公布本次跨部门联合抽查的内容,并设置投诉热线,接受群众投诉,梳理问题线索清单,结合本地实际,持续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服务和房地产经纪服务投诉线索的管理和跟踪,将典型问题列入重点检查和治理对象。
对联合检查期间发现的线索与问题事项,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处置。同时,整治成果由各县(市、区)住建局汇总,形成整治工作清单和总结,报送市住建局,并及时通过新媒体等渠道对外公布抽查整治成果,发挥正反典型导向作用。
(三)强化工作成果(11月1日至12月31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福建)”是本次“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抽查工作操作平台。各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做好抽查检查工作和检查结论录入工作;依法依规对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联合抽查部门之间要畅通信息渠道,加强沟通联系,不断健全房地产领域联合抽查工作制度、机制和模式,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期间要严格落实八项规定有关要求。
(二)健全抽查方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县(市、区)住建局需确认一名“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联络员,及时报送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四)注重提炼经验。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市住建局要认真组织整理工作台账,认真回顾开展联合抽查工作情况,总结提炼经验,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附件: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
检查事项清单
检查事项清单 |
处置措施建议 |
责任 单位 |
一、房地产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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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开工建设房地产项目。 |
责令整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
2.挪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没有用于本项目在建工程。 |
责令整改,暂停预售资金拨付和预售审批;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涉嫌挪用资金、侵占他人财产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住建部门、公安部门 |
二、房屋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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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 |
责令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市场监管部门 |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未取得预售许可收取定金等购房相关款项。 |
责令整改,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住建部门 |
3.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已成交房源没有在1日内下架。 |
责令整改,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住建部门 |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拖延、拒绝购房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要求,购房款没有由购房人账户(按揭放款账户)直接全额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
责令整改,暂停预售资金拨付和预售审批;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住建部门、金融部门 |
5.二手房交易中,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按规定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没有告知交易双方实行交易资金监管途径,机构挪用交易监管资金。 |
责令整改;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住建部门 |
6.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房地产从业人员、银行信贷人员,套取或协助购房者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相关人员知悉购房者存在相关情况后未及时制止、未向主管部门报告。 |
责令整改,公开曝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进行查处。 |
金融部门、住建部门 |
7.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房地产从业人员协助、唆使购房人通过签订不真实成交价格的网签合同,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相关人员知悉该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后未及时制止、未向主管部门报告。 |
责令整改,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与税务部门共享非法避税的房产、人员信息,加强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 |
税务部门、住建部门 |
8.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违规收取“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 |
责令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市场监管部门 |
9.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或排除购房者权利,侵害消费者权益。 |
责令整改,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市场监管部门 |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滥用垄断市场支配地位,销售商品房时附加搭售车位、储藏室等,设置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责令整改,按照《垄断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市场监管部门 |
11.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房地产从业人员,自媒体捏造、散布不实信息,哄抬房价,炒作“学区房”概念,扰乱市场秩序。 |
责令整改,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可参照“深房理”案进行查处。 |
市场监管部门、住建部门 |
三、住房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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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住房租赁中介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租赁企业),未向当地租赁主管部门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 |
责令整改,公开曝光。 |
住建部门 |
2.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向当地租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 |
责令整改,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住建部门 |
3.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 |
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网信部门 |
4.租赁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退还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 |
责令整改,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涉及暴力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
住建部门、公安部门 |
5.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机构挪用承租人租金。 |
责令整改,公开曝光。涉及侵占他人财产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
住建部门、公安部门 |
注: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完善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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