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规〔2023〕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为深化推进我市商品厂房开发建设,现就《三明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明建规〔2022〕1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生产性用房销售单元。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出售生产性用房时,可按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分幢、分层、分套等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不动产单元进行销售,分割后的每个不动产均应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分割后不动产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分割不动产单元的界限以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为准。出让时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土地使用权面积按建筑物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二、明确非生产性用房销售单元。商品厂房项目区域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非生产性配套用房应按比例与生产性用房一并销售,并与生产性用房关联登记,不得单独进行转让或抵押;登记单元的权属界限以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标注为准。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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