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等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时间:2017-10-19 10:17

建房〔2017〕8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永安市房管局,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闽建房函〔2016〕7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和价格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制度,按照“一房一价”备案价格对外销售,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不得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同一批次房源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全部公示销售价格,并公开对外销售。新建楼盘首次开盘备案预售(销售)均价,要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的备案均价确定。对销售均价过高、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楼盘,不予办理预售许可、不予办理网签合同备案、不予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不得对外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不得承诺开盘时间和开盘价格,不得宣传价格和优惠政策,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筹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上述违规行为一经核实,除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外,还将限制预售许可、合同网签备案等相关业务的办理。

  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开展“存抵”、“认筹”等活动,应当在有关协议中约定购房优惠的具体内容、资金返还时间等条款。

  二、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

  (一)商品房项目应完成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面积实测成果,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并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后,方交付使用。开发企业在交房前应对商品房质量、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自查,保障商品房交付有序进行。

  (二)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现场公示《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其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交房时开发企业不得将收取购房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作为交付条件。不得以缴纳相关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如物业服务费、装修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等)作为买受人查验房屋的前提条件。

  (三)开发企业应切实提高售后服务意识,建立售后服务台帐,完善售后服务机制。交房过程中,应派员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派员陪同买受人查验房屋质量。对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及交付后买受人所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归类、整改、处置、回访,并及时答复业主。

  (四)开发项目因进度等原因不能按期交房的,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延期交付原因、整改措施及拟交房时间,并在售楼部或项目现场进行公告,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报告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五)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日常监管,发现开发企业违规交房,应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社会公布。同时,可停止办理该企业后续项目的预售许可,不予办理该企业的网签合同备案。

  三、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属地管理职责,会同国土、工商、税务、金融、价格、公安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规销售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房价、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行为。要认真核实并及时处理市民的投诉与信访。要将违法违规企业及其责任人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并公开通报,发布房地产领域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名单,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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