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商品房营销行为的通知
时间:2017-09-11 10:37

  建房〔2017〕72号

各县(区)住建局、永安市房管局,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营销机构:

  据反映,近期我市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赠送面积”的名义,将房屋顶楼公共屋面平台等作为商品房营销的标的物,此类违法营销行为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公共权益,给公共安全埋下了隐患。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完善商品房广告营销和预售制度,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减少合同纠纷,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商品房营销行为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不得以“赠送面积”、“赠送使用权”等方式诱导、吸引购房人,不得私自承诺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部位面积(如顶楼和裙楼屋面露台、消防通道、设施设备平台、架空层、采光井、通风口、楼梯间、走廊通道等)赠送给部分特定购房者使用,以免产生公共安全隐患、购房产权合同纠纷、违章搭建苗头和邻里矛盾纠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销售材料。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三、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营销机构应严格依照土地出让和规划审批条件、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商品房预测绘面积成果报告书所确定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开展广告发布、销售等营销活动,如实向买受人介绍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凡与套型图不一致的特殊层次、特殊结构的房屋,开发企业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提醒购房者,并做出书面约定。商品房销售后,开发企业不得通过加建、改建等违法建设行为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四、赠送面积不属于商品房产权面积,不得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购房人在购买有“赠送面积”的房屋时,应理性看待和认真核实“赠送面积”是否体现在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建筑面积内。凡未体现在产权证建筑面积的“赠送面积”不受法律保护,在遇到维修、交易、继承、抵押、房屋征收等情况时,将严重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实行商品房销售实名制。商品房预售合同一经房屋交易系统网签备案,不得变更房屋买受人姓名,网签合同内容不得变更。购房人预订商品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六、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商品房销售现场的巡查和日常检查力度,加强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管理,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审查备案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机构和广告发布机构在商品房预售和广告宣传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应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暂停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直至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档案。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8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