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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

2017-09-06 08:26        字号:       点击数:

建房〔2017〕67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永安市房产管理局,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的函》(闽建房函〔2015〕2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计机构信用评价系统的通知》(闽建办房〔2017〕4)和《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存量房(二手房)买卖网上签约管理暂行办法》(明建房〔2015〕5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新下设的分支机构,必须在2017年9月30日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统一格式的《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后方可执业。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遵守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房地产经纪从业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要建立实名登记和工作牌制度,挂牌上岗。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已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纪机构办公场所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办公场所系租赁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3.公司性质的经纪机构至少应有3名房地产经纪人和10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4.经纪机构与所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或门店)。分支机构(或门店)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手续,取得统一格式的《福建省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证》,从业人员按照个体性质的经纪机构对人员要求(个体性质的经纪机构至少应有5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实行动态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重新办理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门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原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价格举报电话;

  (七)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取得《备案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房屋交易机构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未取得《备案证》和网上用户认证手续的,各级房屋交易机构不予办理。

  八、从10月1日起,各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均应登录评价系统,按照《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办房〔20159号),参加信用综合评价。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发布。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日常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植等挂钩,并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同信用评级,实行差异化监管。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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