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房〔2017〕18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发改局、物价局、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通信办、人行各支行、各银监分局,永安市房管局,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闽建房〔2016〕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各县(市、区)房地产中介市场相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相互协作,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市场联动监管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各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加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备案制度,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中介价格行为监管,依法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明码标价行为,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工商登记,严格依法审核登记,依法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中介虚假违法广告行为。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中介网站备案和接入管理,加强对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办理网站备案管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房地产中介网站。发改、国税、地税、人民银行、银监等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工作。
二、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各县(市、区)房地产中介市场相关主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中介行为。要引导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规范中介业务承接,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房源核验,确保合法合规;规范房源信息发布,开展尽职调查,进行房源核验,确保真实准确;规范中介服务价格,依法明码标价,协商确定收费,杜绝价格欺诈;规范金融业务合作,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提供首付贷、场外配资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杜绝捆绑服务;规范涉税服务业务,如实告知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确保依法纳税。要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增强行业协会功能。加大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处罚和公示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强化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快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建设,并纳入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同时,加强与价格、工商行政、税务、通信、金融等相关部门的联动配合,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四、落实合同网签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存量房(二手房)买卖网上签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建房〔2015〕58号)的要求,全面实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中介机构应按规定要求,组织引导交易双方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同时,要加快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建设,要在2017年3月底前出台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不断优化监管方式,实现行政区域的全覆盖和房屋交易档案数字化,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为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各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不得与未在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而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2017年4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存量房合同网签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落实情况报市住建局房地产业科。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闽建房〔2016〕12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
(附件请各有关单位自行到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物价局 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
三明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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