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安鑫)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08-29 09:53

  闽明建罚决〔2024〕00007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三明市安鑫液化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155660724N,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工业园76号,电话:1380696410。

  经查明,你司三明市安鑫液化气有限公司违规向高层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居民用户供应液化石油气,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和入户安检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6条、《住宅建筑规范》第8.4.5条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八)规定,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4年08月16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闽明建罚罚告(2024)0007号),告知你司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 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综上,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七)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你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大写),你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0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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