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镇供水供气行业乱收费排查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07-10 17:38

明建办函〔2024〕10号

各县(市、区)供水、供气主管部门:

  根据《2023年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省级督导反馈问题清单三明市整改落实方案》、《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市城镇供水供气行业乱收费排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基本原则,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任务

  (一)取消不合理收费

  各县(市、区)供水供气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城镇供水供气行业相关收费专项清理。《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件中明确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应全部取消。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

  (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

  各相关经营企业严格执行《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水、气建设安装费价格政策。接入工程费用(即建设工程安装费)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是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二是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由供水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财政部门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三是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四是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三)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各相关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供水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的有关规定,所有收费项目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政策依据等,实现清单之外无收费。

  (四)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各县(市、区)供水供气主管部门要监督供水供气企业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气费用。对供水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公共收益和公摊费用解决,不得以水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气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

  各县(市、区)供水供气主管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探索制定完善供水供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指导各地积极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估,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着力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各县(市、区)供水企业每季度要在供水服务营业场所、企业网站以及地方政府或供水主管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水质信息。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在地方政府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并动态更新。

  三、排查内容

  (一)供水行业

  1.供水企业现行水价、供水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及收费情况。

  2.供水企业落实收费公示情况和智能水表普及情况。

  3.用水报装环节、所需材料、时长、成本等,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线上办理业务开展情况。

  (二)供气行业

  1.供气企业现行气价、供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及收费情况。

  2.气价等相关收费项目在公司网站或营业厅公示情况。

  3.用气报装环节、所需材料、时长、成本等,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线上办理业务开展情况。

  4.供气企业燃气气质公示情况和智能表普及使用情况。

  四、工作要求

  请各县(市、区)供水、供气主管部门于7月25日前报送辖区供水供气行业乱收费排查情况(供水联系人:武羽 139****8850;供气联系人:林朝魁 158****2099)。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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