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2024〕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各建设项目在2024年春节期间不停工及节后早复工稳生产,落实建筑业“开门红”、“开门稳”政策,保障工程项目合理计价,推动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动2024年建筑业“开门红”“开门稳”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筑〔2024〕3号)工作部署与《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号)、《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建筑市场人工费用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2024年春节期间三明市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三明市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调整为1.1821。
二、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21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项目。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文件规定以信息价计价。
三、各工程项目相关主体单位应做好本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适用期间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工作。
四、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人工费用变化情况监测工作,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我市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
五、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2024年2月29日终止执行。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