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2023〕21号
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强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进一步推进供气企业入户安检全覆盖,有效预防和减少用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配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法〔2008〕1号)等法规及有关规定,为降低用户自行运输、安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隐患风险,自2023年9月1日起,统一由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提供送瓶到户、换瓶接管、入户安全检查等配送服务。送气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和送气工证,送气和入户安检服务时,要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配送服务通知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使用二轮摩托车配送的,装载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15kg和5kg钢瓶)不得超过4瓶,禁止装载50kg钢瓶,禁止横卧装载钢瓶。
二、落实入户安检
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建立完善入户安检制度,配足相应的送气服务人员和运输车辆,实行免费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协议),发放安全宣传材料,建立入户安全检查记录。送气服务人员入户安检时发现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一律不得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提供气液双相阀液化石油气瓶。对于500平方米以下中小餐饮场所和500平方米以上但不具备设置规范瓶组间的餐饮场所,不得再向其供应50kg钢瓶。
三、落实销售实名制
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如实登记购买人的单位、身份信息、通信方式和购买数量以及用途等信息,形成用户档案。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身份的,不得销售。
四、加强供应点管理
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要结合近期燃气安全再排查再整治工作要求,对辖区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进行全面隐患排查,严查供应点钢瓶出入库记录,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于8月31日前在本地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并抄送市住建局燃气服务中心),同时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严厉打击“黑气”、违规销售、配送等行为,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培训教育
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送气服务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严禁无资格人员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行为;通过结合入户安检,广泛宣传瓶装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和使用不合格气瓶、减压阀、软管和燃气燃烧器具的危害性,普及燃气使用安全常识,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自觉遵守使用燃气安全。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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