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文〔2022〕19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及市安委会《全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安委〔2021〕35号),为推动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用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结合《关于落实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明建办〔2022〕30号)要求,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推进餐饮等行业用气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各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压紧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具体措施,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有序推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监管检查,强化风险防控
各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信息共享,督促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落实到位,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广泛宣传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各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大对燃气事故防范工作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好燃气规范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使用等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深入燃气使用单位开展安全检查,排查治理燃气使用安全隐患,指导燃气使用单位正确安装和定期检查、保养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保障报警装置正常使用。
四、抓紧摸底调查,强化信息报送
各燃气企业要根据附件全面摸底调查使用燃气(含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情况,建立台账并动态更新,相关台账资料及时报送本级燃气主管部门。
附件:燃气报警装置台账(餐饮用户)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三明市商务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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