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简化三明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流程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9-09-24 10:33

明建〔2019〕26号

梅列区、三元区住建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委九届九次会议精神,及时回应百姓需求,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宜居水平,根据《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增设电梯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简化三明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既有住宅楼增设电梯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社区主导、业主负责、简化程序、保障安全”的原则,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

  1.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相关业主是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增设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责。

  2.设计单位负责对既有住宅是否具备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等条件进行技术论证,负责电梯示意方案的制定和施工图设计,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对设计质量负责。

  3.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对审查结果负责和备案。

  4.井道及基础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负责。

  5.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

  6.电梯安装单位负责电梯的安装调试,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承担电梯安装过程的质量安全责任。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电梯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和投入使用后的年度定期检验,对检验检测的结论负责。

  8.房屋鉴定、检测、勘察等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

  9.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增设电梯工作进行指导。

  三、简化程序

  (一)前期准备

  1.业主签字

  (1)2014年1月13日《关于原设计有电梯井的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明建房〔2014〕5号)出台前,已经竣工验收的原设计有电梯井的既有住宅,拟在住宅外部另行增设电梯的,设计单位应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原设计电梯井被住户私自占用的不能作为理由),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

  (2)原设计无电梯井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经专有部分占同梯号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同梯号总户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同意。

  2.公示调解

  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由增设电梯住宅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大门口、社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异议反馈及调解情况,由社区居委会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填写。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协商、协调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申请人提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召开听证会,由增设电梯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代表的投票结果出具是否同意增设电梯的听证意见。

  3.资格复核

  申请人资格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中填写相关内容并做好业主签字意见表(含相关业主身份证及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公示、调解、听证等材料的保管。

  (二)审核备案

  1.规划备案。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局政务窗口提交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市自然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中签署备案意见。

  2.设计图审。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需经有资格的审图机构审查。实施主体应提供原房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和竣(施)工图。无原房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并报审图机构备案。

  3.施工备案。施工安装前,申请人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以及经审图机构认定合格的增设电梯设计施工图到区住建局政务窗口办理告知承诺手续,承诺在施工安装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明确计划开竣工时间;区住建局政务窗口告知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工程建设相关规定。

  (三)竣工验收

  1.井道及基础验收。井道及基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井道及基础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质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

  2.电梯安装及使用登记。电梯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安装前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安装过程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监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业主代表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使用登记申请表等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四、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公示范本

     2.增设电梯事项听证程序

     3.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住户意见征集表

     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

     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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