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管理制度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6-12-23 10: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本局行政管理工作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明政文[2004]70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并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局效能办依照本制度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形式 

  第四条 凡涉及需由社会、公众和单位内部职工知道并接受监督的事项,均为本局公开的内容。
  (一)对外公开的事项:
  1、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2、部门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3、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要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金额等); 
  4、执法罚没款执收情况(要有处罚对象、处罚依据、处罚金额、处罚时间等); 
  5、涉及公众利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有资金分配项目、分配对象、分配依据、分配金额等); 
  6、大宗物品政府采购情况(要有采购物品名称、品牌、单价、总额等); 
  7、基建、装修项目招投标情况(要有招标项目、标的、中标单位、中标时间等); 
  8、本单位国有资产变更情况(要有变更项目、金额、变更时间、变更原因); 
  9、接待费开支情况;
  10、本单位重大人事调整、评先评优及职称评聘情况; 
  11、救灾款捐赠、使用情况(救灾款及物质来源、捐赠对象、数额、发放使用具体情况);
  12、为民办实事情况(时间、项目、效益评估);
  13、本单位、本部门社会关注的其他事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
  14、部门单位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罚款)标准、服务承诺、办事结果、监督制约办法等事项;
  15、单位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6、公务员考试录用、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安置、各类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等人事事项; 
  1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1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19、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对内公开的事项主要有:
  1、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有关情况,包括:
  (1)相对固定乘坐的小汽车的维修、油耗等情况。
  (2)移动电话、住宅电话等通讯工具话费报支情况。
  (3)礼品礼金登记上交情况。
  (4)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置、出售、出租住房情况。
  (5)因公出国(境)的任务、时间、费用等情况。
  (6)配偶及子女工作单位、职务变动情况。
  (7)领导干部及配偶因私出国(境)的活动及经费来源等情况。
  (8)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9)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10)子女与外国人员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定居、自费留学情况。
  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
  (1)购置自行采购的各种办公用品、易耗品。
  (2)接待费、修缮费、差旅费、加班补贴、奖金。
  (3)公务车辆保险费、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停车费。
  (4)办公电话等通讯费用。
  (5)租赁公物、设施等收支情况。
  (6)代收代缴各项资金收支情况。
  (7)项目安排的专项经费及上级下拨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8)救灾赈灾、扶贫助困捐资使用情况。
  (9)按规定可不经招投标的建筑装修工程费用情况。
  (10)工作人员参加函授、自学考试等费用报支情况。
  (11)审计结果。
  3、干部职工任免、晋级、交流、奖惩、职称评聘等有关情况; 
  4、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根据公开所确定内容而定,做到及时、真实、全面。具体有以下形式:
  (一)实行对外政务公开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市政务公开办网站、三明建设信息网、市政府公开栏、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等媒体公开。对内公开的内容,通过内部公开栏、内部局域网、会议、文件、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在"三明建设信息网"公开局机构和职能设置、行政执法、政策法规、建设信息、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招标等建设动态;
  (三)重大决策实行集体民主讨论决定并予公开的制度,行政处罚重大事项实行听证会制度,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第三章 责任制度

  第六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领导机制。局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政务公开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七条 政务公开作为干部年度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不执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并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驻局监察室负责对本局政务公开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被投诉的本局工作人员,监察室依照职权范围进行处理。
  第十条 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有关会议精神、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和提出工作意见。
  (二)组织制订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制度。
  (三)带头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廉政建设各项规定,适时开展廉政教育。
  (四)审定政务公开具体内容及其公开形式。
  (五)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查、知道和考核,对不按规定进行公开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局科室负责人责任:
  (一)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政务公开的规定和本制度认真作好政务公开工作,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
  (二)协助局领导抓好所属干部职工的勤政廉政的思想教育,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增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透明度。
  (三)组织实施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对涉及本科室的政务公开内容负责把关,并将公开内容、形式书面报送局办公室。对群众反馈的意见,负责答复或作出说明。

  第四章 审议制度

  第十二条 为确保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成立局政务公开审议小组,负责对本局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审议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审议一般程序为:根据上级规定和局务会研究确定的公开事项和群众"点题公开"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书面材料(一事项涉及多科室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并汇总),由科室领导初审认可,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局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审议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经审定的公开事项,由局长(或委托其他局领导)签字,注明公开时间、范围、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对外公开的事项经由局办公室转报市政务公开办,对内公开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公布,并报局效能办备案。

  第五章 评议制度
  
  第十五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内部监督。局各科室的政务公开工作列入该科室负责人绩效考评内容之一,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从呈报公开事项的运作效率、质量、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群众和上级等外部评价方面,进行内容考评。
  第十六条 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个别调查了解等形式,收集社会各界人士对本局政务公开事项的反映,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章 反馈制度

  第十七条 局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投诉电话,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由职能部门负责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通过政务通报会、新闻媒体以及在市政府网站、市政务公开栏设立的"点题公开"、"回音壁"、"落实与反馈"栏目等形式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反馈。
  第十八条 对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做到件件有反馈并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联络员(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有关工作的联络,负责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反馈具体事宜。

  第七章 备案制度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应建立和完善台帐工作,局有关科室都要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台帐,将每期公开的内容备案,同时报送局办公室二份(报市政务公开办一份,存档一份),报送局效能办一份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要如实上报政务公开有关情况,局政务公开办不定期组织对有关科室报备材料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日常群众投诉、反馈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章 档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应完善档案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每期政务公开资料的归档存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档案要及时、准确的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做到"四不准":不准外借,不准私自带回家,不准损坏,不准丢失。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参照《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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