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5-3000-2022-00017
- 备注/文号: 明建办函〔2022〕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1-2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批后专项核查的通知》(明建办函〔2021〕57号),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我局于12月22日—12月29日组织开展了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批后专项全覆盖核查。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核查总体情况
此次共核查有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31家(不包括停产的两家企业),其中三元区9家(包括1家分站),沙县区6家,永安市3家,尤溪县2家,大田县2家,明溪县1家,清流县1家,宁化县2家,将乐县2,泰宁县1家,建宁县2家。
核查内容包括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各类技术人员、净资产、实验室管理制度及机械设备等几方面内容,重点核查企业技术人员、净资产、机械设备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实验室人员及设备是否符合《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要求。从核查的总体情况看,多数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其他相关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配备情况、实验室人员配备及管理情况能符合要求;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并能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二、存在主要问题
本次核查发现,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在资质管理、机械设备、实验条件、管理制度等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资质管理欠规范。部分企业对资质管理不够重视,行政审批系统相关数据填写不完整,特别是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部分主要人员系统未入职、闽政通未实名认证、相关证书未上传;
(二)资质不满足标准要求。存在净资产、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
(三)机械设备管理不到位。部分企业的混凝土输送泵及混凝土运输车台数不满足标准要求或未提供企业自有设备的购置发票;
(四)场区管理不到位。部分企业现场料仓、搅拌楼未全封闭,环境不整洁,垃圾随意堆放,场区道路泥泞;
(五)实验室条件不符合要求。部分企业实验室人员均未挂牌上岗及统一工作服;一些企业实验室卫生脏、仪器摆放乱,仪器未定期保养;
(六)福建省沙县福隆建材有限公司、尤溪县永兴建材有限公司已停产;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沙县京泉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家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涉及企业搬迁,生产设施陈旧,现场管理不规范,实验室环境较差。
(七)其他问题。车辆停放杂乱无序,未标注安全警示线。另外,还存在少数企业不重视检查组核查工作的情况,如主要人员不到位、备查材料为准备等。
三、核查处理
(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版)》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专项核查我局将针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相关企业应对照核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
(二)对于已停产的1家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其中尤溪县永兴建材有限公司已注销)我局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要求进行核查,若不满足要求将依法撤回其资质。
四、下一阶段的工作要求
(一)拟搬迁的2家预拌混凝土企业请尽快选址做好建设前期工作,在未搬迁前资质始终保持符合标准要求,现场、实验室强化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质量。
(二)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对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入开展道路非法运输整治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加强对车辆及驾驶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要保证具备资质标准条件,严格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等技术标准要求,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严格控制,形成完善的质量管控体系。
(四)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注重技术人员培养,不断提升技术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增强质量管理意识,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稳定性,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五)各县(市、区)住建局需加强混凝土企业的监管,如发现无资质混凝土企业承揽业务,一经发现,坚决取缔。
(六)对于检查问题企业整改后报送市住建局审批科;现场、实验室管理问题由各县(市、区)住建局督促企业1个月内整改完成,并将整改情况报市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附件:1.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批后核查情况汇总表
2.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现场核查存在问题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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