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5-0200-2021-00009
  • 备注/文号: 明建〔2021〕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2-2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完善商品房预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1-02-26 14:53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房屋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精准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合理需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优化完善我市商品房预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放车位预售。为进一步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提高房地产项目资金使用效率,《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明建房〔2016〕123号)第五条中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位不得预售,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后方可进行租售”的规定不再执行,产权车位可参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福建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预售许可。

  车位的预售资金监管按照《三明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明建〔2020〕37号)执行。

  二、价格备案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精准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闽政办〔2018〕34 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明政办〔2018〕42 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严格落实商品住房价格调控会商机制,并将车位车库价格、精装修费用纳入价格调控范围,以防变相涨价。除商品住房、车位用途以外的商业、办公等可售部分,仅进行销售价格备案。

  三、公共配套设施监管资金计算方法及拨付方式。根据《三明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按“分期项目在每期首次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时,工程造价应包含该期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公共配套设施造价”和“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不低于预售项目工程造价的1.2倍。工程造价以备案施工合同为准”的规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公共配套设施工程造价统一以“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商品住房工程单价×1.2”的计算结果,计入重点资金监管额度。

  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的公共配套设施监管资金的拨付方式参照《三明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明建〔2020〕3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时必须确保设有住房公积金准入账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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