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19〕34 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竣工验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竣工后,对所涉及的质量、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具体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档案验收。
已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市、县(区),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网上申报联合竣工验收;尚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直接到窗口申报联合竣工验收。
房建市政工程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联合竣工验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已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完成建设,具备规划核实条件。
(三)已按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建设。
(四)已按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人防技术标准完成建设。
(五)已完成水、电、气(有条件的)、通信和广电网络(有规定的)等公共设施接入。
(六)联合验收所涉及的有关测绘、检测工作已完成。
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联合竣工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竣工验收图。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它有关验收资料。
第四条 窗口收到建设单位联合竣工验收申请后,对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出具《联合竣工验收受理通知书》,并当日告知验收牵头部门。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补齐材料后,窗口应予以受理,并当场出具《联合竣工验收受理通知书》。
建设单位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联合竣工验收牵头部门应在收到窗口告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并通知联合竣工验收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查验;相关职能部门到达现场后,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查验。相关职能部门认为无需到现场查验的,应在接到通知当天向牵头部门书面反馈本部门竣工验收意见。
房建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测绘等技术服务机构,由建设单位组织其按牵头部门通知确定的时间到工程现场配合做好查验工作。
第六条 联合竣工验收相关职能部门应在现场查验后3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提交本部门竣工验收意见,由牵头部门汇总各相关职能部门验收意见,在2工作日内反馈窗口,再由窗口反馈建设单位。
经现场查验需要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整改后,重新向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窗口通知提出需要整改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复验。复验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
第七条 联合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书由窗口统一发给建设单位。
联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八条 联合竣工验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联合竣工验收工作。
各地行政服务中心要建立统一受理窗口,负责统一收件、出件,并充分运用本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实现联合竣工验收网上申报。各地联合竣工验收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和完善联合竣工验收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实行联合竣工验收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联合竣工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