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因素,确需调换或互换公租房的承租家庭,要求各地应当建立完善本地公租房调换和互换制度,在符合规定和条件允许情况下,经批准,可以调换或互换房源。
根据《三明市三元区公共租赁住房换房管理办法》(明建规〔2025〕5号)第五条规定,承租家庭(含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下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禁止情形的,可申请公租房换房:
(一)多子女家庭情形。承租家庭中有二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且现承租房源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成员健康情形。承租家庭有成员二级以上残疾、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或行动不便,现承租房源无电梯且楼层位于二层及以上(含架空层),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的。
第十一条规定,承租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换房,已受理或审核的,终止换房程序: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损坏或者擅自装修、加建、扩建、拆改所承租公租房及附属设施设备,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六)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或租赁合同期满未经审核延续的;
(七)欠缴1个月及以上公租房租金、物业、公摊费等费用的;
(八)近五年内在公租房换房申请中发生过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
(九)近五年内发生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和破坏公租房管理秩序的。
承租家庭申请公租房换房,按照现承租房源管理主体情况,向公租房房源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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