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住建系统燃气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燃气事故能力,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燃气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市民正常用气,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各类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城市门站以外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及输气干线、燃气槽车运输事故应急不适用于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整合资源。
(五)事故定义
本预案所称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是指燃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在生产、输配、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因自然灾害、上游气源影响、工程质量缺陷、运营维护与管理不到位、第三方损坏、用户使用不当、人为蓄意破坏等原因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和大面积用户停气,有重大社会危害需要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事故。
(六)事故分级
城镇燃气事故按其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对可能危及更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更多用户更长时间燃气供应中断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等级并加强情况报告。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影响30000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Ⅱ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影响15000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3. 较大事故(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影响5000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止供气12小时以上的。
4. 一般事故(Ⅳ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影响1000户以上居民用户停止供气12小时以上。
本条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三明市住建系统突发燃气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市住建局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各县应急机构、燃气企业应急机构组成。
(一)市住建局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三明市住建局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市住建局局长担任组长,市住建局分管燃气行业的局领导为副组长,市住建局办公室、市住建局城建科、市燃气管理站、三明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燃料有限公司、三明三宏液化气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和指示;统一负责领导和指挥协调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向市政府、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领导小组报告扩大应急响应,决定是否警戒、封闭事故现场、道路或市域;决定燃气突发事故的新闻发布;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事故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日常工作机构
日常工作机构由市住建局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抢险组组成。
1.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燃气管理站,办公室主任由燃气管理站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住建局办公室、市住建局城建科、市燃气管理站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编制本市住建系统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督促检查各县住建部门和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预警系统和信息分析系统建设,提高监测预能力;接受、收集、核实、分析、处理、传递、报告和通报燃气事故的重大情况和信息,按照相关预案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抢险组
抢险组设在三明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三明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和其他燃气企业抢险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燃气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加强与公安消防专业队伍的联系合作,提高应急抢险能力;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燃气事故,抢修被损坏的燃气设施。
(三)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市住建局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燃气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成员由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事故企业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了解和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故发展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确定是否需要扩大应急;决定应急工作是否结束转入正常工作;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指导善后处理等工作。
燃气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后,可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现场等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工作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现场信息采集和事故报告等工作。由市住建局燃气管理站牵头负责,事发地县住建部门、事故企业予以配合。
2.现场抢险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的燃气设施采取应急措施,对遇险人员进行救助,抢修遭到损坏的供气设施。由市住建系统城镇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抢险组牵头负责、市住建局城建科、市燃气管理站、事故企业、事发地县住建部门予以配合。
3.人员疏散组:负责危险市域人员撤离疏散工作。由事发地县住建部门牵头负责,事故企业予以配合。
4.警戒保卫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实施临时性交通管制,进行现场警戒、维持现场治安。由市燃气管理站牵头负责,局城建科、局办公室、事发地县住建部门、事故企业予以配合。
5.宣传报道组:负责事故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确保事故报道的真实性。由市住建局办公室牵头负责,事发地县住建部门、事故企业予以配合。
6.后勤保障组:负责现场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应急装备物资后勤保障工作。由三明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牵头负责,市住建局办公室、事故企业予以配合。
(四)各县住建部门应急机构
各县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辖市的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和工作机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各级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制定本辖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本辖市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建立本辖市预警系统和信息分析系统;指挥协调本辖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辖市燃气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燃气企业应急机构
各燃气企业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建立健全本企业应急组织体系。主要职责:制定本企业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各项专业处置预案、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抢险组织机构和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宣传和事故抢险技术研究工作;出现燃气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抢险;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调集人员、设备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抢险。
三、预防机制
(一)各县住建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建立健全突发燃气事故监测预报制度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运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研判提出应对措施,并及时作出预报,迅速报送重要信息。
(二)各县住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燃气安全工作责任保证体系和应急保障体系,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地下燃气管线的保护力度,及时了解、掌握供气情况和动态,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指导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三)各燃气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加强隐患的排查治理,确保安全生产;建立各类专业处置预案和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应急抢险设备设施和抢险人员的落实情况,确保随时处于工作状态;管道燃气企业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可靠的动态化管理系统和天然气供应应急系统,落实巡线、入户安检制度,实时监测上游供气单位、本市供气动态,预测燃气资源的供需平衡情况,保障安全供气。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掌握和发现燃气事故,应及时通过报警电话或本市域燃气应急电话报警。事发企业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住建部门、燃气事故应急机构、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事故报告内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执行。
2.事发地县人民政府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的,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市住建局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市住建局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燃气事故报警后,应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市住建局、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市安办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一旦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立即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二)即时处置
燃气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和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在第一时间实施即时处置,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三)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本市燃气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燃气事故。
(1)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事故,启动Ⅰ、Ⅱ级响应。各县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同时立即向市政府、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领导小组报告和向相关部门通报。市住建局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全力控制态势发展,并及时向市政府、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领导小组报告和向相关部门通报应急处置最新情况。在市政府启动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后,市住建局应急机构按照市政府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要求和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全力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事故,启动Ⅲ级响应。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同时立即向市政府、市住建局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报告,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应立即向市政府、市住建局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请求扩大应急。市住建局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向市政府、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紧急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3)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燃气事故,启动Ⅳ级响应。事发地县住建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市住建局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报告。市住建局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视情向市政府、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领导小组报告,并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必要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赶赴现场进行抢险。
2.响应等级调整
各类燃气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处置响应等级视情相应提高。
(四)现场处置措施
燃气事故发生后,应坚持以人为本和保障民生原则,迅速组织和调动救援队伍进行抢险,具体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迅速营救受害人员,组织必要的人员疏散、撤离。
2.迅速探测、寻找事故源,划定危害市域。
3.迅速设置事故警戒市域,对有关场所采取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等必要措施,落实事故现场周边防火、防静电等安全防范措施。
4.迅速进行应急抢险,切断危险源,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5.视情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6.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故。
7.根据事故情况,做好燃气应急调度,优先保障居民用气。
8.对受影响的用户进行安全告知和宣传。
9.组织其他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五)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负责采集事故现场信息,并及时向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状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采取的应急放射性元素部;现场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情况;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信息发布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
(六)应急结束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大多数市民的用气得到保障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的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五、应急保障
(一)制定预案。各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辖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住建局备案;各燃气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燃气突发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二)开展宣传。各县住建部门及各燃气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和市住建局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安全事故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三)应急储备。各县要对本辖市内的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抢险应急工作基本人员、设备力量进行摸底检查,做到心中有数。组织好三支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一是由燃气企业专业抢险队伍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的抢险力量;二是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消防、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的专家咨询力量;三是由县住建部门管理干部组成,负责落实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市住建局应急命令、指导,组织各有关单位对燃气突发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的任务的应急管理力量。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由市住建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根据对事故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奖励与责任。对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三)预案的生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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